妻子替丈夫簽字有效嗎,購房合同妻子代替丈夫簽字生效嗎?

時間 2022-07-24 14:00:51

1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有效,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但是,如果是公司的事,需要有職權才能簽字。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2樓:夏俊武律師

回答如果簽訂該合同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話,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只是妻子乙個人的意思表示的話,在簽訂合同後,丈夫有追認的話,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過後在一定時間內丈夫沒有追認但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就視為同意該合同,但是是不知情的話,就認為是無效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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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因為屬於直接親屬

購房合同妻子代替丈夫簽字生效嗎?

4樓:合同專家楊洋

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從你表述的內容看,丈夫對於買房是知情並參與的,應該是以丈夫的名義買房,對於妻子在購房合同上代簽丈夫的姓名,如事前有丈夫授權,妻子的行為屬於**行為,對丈夫有效;如事前丈夫無授權,但開發商知道二人的夫妻關係、有充分理由相信妻子是**丈夫簽字,或者丈夫事後知道代簽字但無異議的,該份合同仍然對丈夫具有法律效力。現在僅以未簽名的理由,還達不到可以退房的法定條件。

二、房產管理部門的備案登記雖不影響購房合同的效力,但購房人的現實利益缺乏應有的保護。

三、對於妻子簽署的承諾書,應該也是以丈夫名義所簽,對於這份承諾書的內容,丈夫事後是否知情,有何意見?

四、承諾書的內容,應該是將10萬元的首付款視為違約定金性質,「如果不按期支付另外10萬元的首付款,則將喪失已經支付的10萬元」,此內容屬於定金罰則。但在適用定金罰則上,10萬元的金額,已經超過合同金額40萬的百分之二十(即8萬元),超出的部分(2萬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如果因定金發生糾紛,對於過高的違約定金可以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

六、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2款: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9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91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樓:匿名使用者

妻子代替丈夫簽字屬於越權**,是無效合同。

6樓:監理師

房子本來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妻子的簽字和丈夫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合同應該是已經生效了。

要求退房是可以的,但要開發商同意。如果開發商不同意,你就要承擔違約的責任。違約責任應該在合同裡裡有說明。

如果沒有;一般是合同總額的10%-20%的違約金。大概4-8萬左右。

建議你先去和開發商談,如果能談成;就退掉;如果談不成,就找別人轉讓,轉讓是允許的。這樣你可以把損失降到最低。

妻子代丈夫簽字在法律上有效嗎

7樓:夏俊武律師

回答如果簽訂該合同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話,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只是妻子乙個人的意思表示的話,在簽訂合同後,丈夫有追認的話,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過後在一定時間內丈夫沒有追認但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就視為同意該合同,但是是不知情的話,就認為是無效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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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丈夫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嗎

8樓:sai科傑

未經本人同意代簽的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有時候即使通過本人同意,但當事人不承認,拿不出證據也是無效的

9樓:夏俊武律師

回答如果簽訂該合同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的話,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只是妻子乙個人的意思表示的話,在簽訂合同後,丈夫有追認的話,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過後在一定時間內丈夫沒有追認但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就視為同意該合同,但是是不知情的話,就認為是無效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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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起點和終點歲月

看是什麼事情吧

正常情況下,是不可以代簽的

妻子代替丈夫簽字(籤的是丈夫的名字)有效嗎

11樓:神馬時候的事

妻子代替丈夫簽訂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丈夫委託妻子簽訂合同或者丈夫追認妻子簽訂合同的行為,則簽訂的合同有效。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2樓:

要看具體是什麼事情。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是日常家庭的一般開支,夫妻雙方是有所謂的「家事**權」的,夫妻一方可以代替配偶處理。但是如果是大額共同財產處分或者是配偶的大額個人財產處分或者其他非為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合理支出等,夫妻一方是沒有權利代替配偶簽字的。

13樓:

在法律上來說是無效的,除非有明確證明丈夫是同意並授權的

14樓:文西文東是我

需要丈夫追認才生效。

妻子代丈夫簽字賣房 合同是否有效

15樓:阿元

1、妻子代丈夫簽訂的賣房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為雙方是夫妻,可以**簽字,同時,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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