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妻子詐騙所形成的債務丈夫是否有連帶償還責任,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時間 2022-05-04 04:49:56

1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兄台,你多慮了。按照我國刑法上的規定,你這種情況根本不構成詐騙,其一你不知情,其二你沒有實施詐騙這種行為,其三後果不是由你造成的。

你既不知情又無實施詐騙行為,所以你不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民法上才規定有的),如果要追究你的責任,也是按共犯論處,你們事實上沒有共同實施這一行為,所以你也不構成共犯,也就不負刑事責任。至於你隱瞞了你的親戚的前科情況,如果對方要追究的你的民事責任的話,我認為還是可以追究,因為你是介紹人,而且又隱瞞了相關事實,使相對人得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按民法你是要適當的給相對人一些補償。

簡單一點跟你說吧,判刑你是絕對不可能的,(除非你和他串通好),最多你就是賠償一點損失給對方(說白了就是錢),再者就是聽幾句閒言碎語罷了。

2樓:李建成律師

如果你不知情又沒有詐騙行為的話 是不用付連帶責任的

3樓:老故

如果確認是詐騙罪,其丈夫未參與不用負責任。

至於詐騙所得的經濟賠償問題,丈夫如果能夠證明該非法所得並沒有進入家庭財產,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賠償。如果是精神損失等賠償,丈夫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丈夫開公司欠下大量債務,妻子要承擔多少連帶責任?

4樓:

丈夫借款,債權人可以要求妻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可以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開辦有限責任公司,以私人名義借款幾百萬元。另外房子是婚前妻子首付購買,分期貸款30多萬。結婚後妻子一方的父母出錢一次性還清剩餘貸款20多萬。

去年,丈夫公司缺錢,將房子也抵押給銀行貸款100萬。現在公司面臨破產,請問,丈夫的這些債務,妻子要如何承擔連帶責任。房產會被用來抵債嗎?

妻子現在賬戶裡的存款和今後每個月的收入都要用來還債嗎?如果離婚,情況又如何?

1、你老公開辦公司的個人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你們離婚後,對於債權人來說,仍有權向你們之間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唯一不同之處是,你與老公進行財產分割後,可以想老公追償你償還的債務。

2、房屋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給銀行辦理了抵押,那麼也就是銀行有權主張抵押權,把房屋拍賣償還銀行貸款;

3、你的個人銀行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建議你直接與律師當面諮詢,可以更詳細具體的談策略。

丈夫非法集資後無力償還與妻子離婚,妻子是否需要償還債務,父母是否有連帶責任。

6樓:李子寨旺哥

如果沒證據他們參與其中那是沒責任的。

7樓:曠天驕

如果丈夫非法集資進去了,不還誰撈他出來?婚內集資要看妻子知情與否,能提供不知情的證據就免受其累

8樓:

看他們是否知情,是不是丈夫的個人行為,收入是否共享

9樓:居然是提供給

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若不知情屬個人行為,若知情系同夥

10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應該是有難同當的只要他回頭

11樓:xzt舞蹈

不需要。無連帶責任。

12樓:佛

得看是婚內集字還是婚外了

13樓:

這個可以沒有!乙個人承擔,

14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如果丈夫非法集資進去了,妻子償還債務主要是看婚內集資要看妻子知情與否,能提供不知情的證據就免受其累。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5樓:匿名使用者

那得看情況了,妻子和父母知不知道吧,知道的話就有責任

丈夫因詐騙罪,夫妻離婚後妻子是否償還丈夫債務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對外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也有義務承擔償還責任。

17樓:淡淡的憂傷

他個人的。和妻子無關

丈夫私自擔保 妻子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18樓:力達檀依珊

【案情】

張某與李某系多年的好朋友關係,2012年初,李某欲開辦化工廠,因欠缺資金,就找到張某,要求其出面擔保,向信用社貸款10萬元,張某礙於情面,未予妻子朱某商量便予答應,並在連帶保證擔保合同上簽字認可。事後,張某也未將該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李某盡快還款,2013年底,因技術及其它原因,李某化工廠倒閉,李某低價處理後攜款外出,現不知所蹤。因到期後該款分文未還,信用社起訴,要求張某夫妻倆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分歧】

妻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應對丈夫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該債務擔保明顯超過日常家庭生活的範疇,相關債務也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且朱某也不知情,因此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範疇。故信用社無權要求朱某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朱某未能舉證證明法定的兩種例外情形,故朱某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擔保之債是合同之債,本案中,信用社為債權人,張某為債務人。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自然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夫或妻共同債務並不僅限於此種情形。夫妻在通常情況下是經濟利益共同體,如無特別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所得視為雙方共同所所得,一方所失當然也是雙方共同所失,這是日常生活經驗告訴人們的夫妻關係法則。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作出一般性規定,除列舉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關係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當然也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2013)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推定性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列明兩種例外情形:

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第二,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係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根據司法解釋,可以明確,實質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自然應當共同償還;實質並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亦即個人債務,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證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推定一方所負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唯一的條件就是時間條件,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別無其他任何條件。第一種意見中,實際上是附加了乙個「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以及「知情」條件,是故第一種觀點錯誤。本案中,債務系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朱某未能舉證證明屬於兩種例外情形,故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平市人民法院)

19樓:加菲23日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就妻子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存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妻子應對丈夫私自擔保所造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因該債務擔保明顯超過日常家庭生活的範疇,相關債務也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範疇。加之,現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妻子對丈夫提供擔保一事是明知的、認可的,故無權要求妻子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分析】首先,從夫妻共同債務來看。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即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提供擔保而產生的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其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丈夫個人自行承擔,妻子不承擔償還責任。

其次,從舉證責任來看。債務在法理認定為負資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丈夫或妻子與第三人的合約行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許可權而產生債務或可能產生債務的,其合約行為亦必須徵得夫妻另一方的認可,就保證擔保事項已徵得妻子認可,債權人有責任提出證據,並用證據來證明。現債權人對此不能提交證據,依法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最後,從債權人審慎義務來看。債權人接受保證人擔保,應當對保證人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盡到審慎義務,即應當對成年保證人的婚姻狀況、該保證是否徵得妻子同意及夫妻間是否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等情況予以核實,債權人因自身的疏忽應承擔相應的風險。

丈夫債務妻子要承擔嗎

20樓:此id已成大爺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妻子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況應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三)婚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五)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

(六)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七)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八)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九)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十)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十一)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可以進行約定,同樣,對債務的負擔也可以進行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十二)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

(十三)夫妻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如賭博、吸毒等負債。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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