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24小時一天休二天是否違法,連續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合法嗎

時間 2022-07-23 05:47:32

1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可以要求加班費,如果單位不出示合同,就按照未簽訂合同,可以要求兩倍工資。

如果未按照勞動部門規定時間給付加班費,還可以要求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勞動合同法。法律規定,每週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

勞動合同法對於工時規定與勞動法一致,即一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保證全休一天,這就是標準工時.還有二種計時方式,一是綜合計時制,二是不定時工時制.綜合計時制就是在規定的期限內,勞動者一周工作時間可以超過40小時,但要保證一周休息一天,如按月計算的綜合工時制,從1日開始計算到月末,乙個勞動者總的工作時間累加有多少,是否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每天8小時標準工時規定,超過部分加發加班費或者進行輪休;不定時工時制適用於企業高層或者銷售人員,因為他們有的時候工作時間長,有的時間可以不到公司上班,也是以月或季度或年為單位進行核算的.

3樓:濤聲海韻

做24小時一天休二天,即平均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6小時,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即使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但超時工作違法,勞動行政部門是不可能批准的,因此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每天工作24小時,上2天休1天及上1天休1天,合法嗎?工資應該怎麼算?

4樓:知心炎珏

對於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在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題中勞動者如果離職,可以索取十乙個月的工資和相應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連續24小時上班,休息2天(全年這樣倒班)倒底違反勞動法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樓:

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都是實行輪休制,如果企業沒有違法法定的上班時間,就是允許的。你的情況相當於三天工資24小時,每天算下來是8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有些職業存在他的特殊性,因此實踐中常常有這種情況。

7樓:百格服務外包

你好,這樣不算違法的,這樣平均也是一天8小時,完全符合勞動法,很多企業都是這樣值班的。希望可以幫到你,祝你工作順利!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經過了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是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這種情況是不違反勞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連續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合法嗎

9樓:念憶

連續上班24小時休息24小時工作時間,因生產需要的需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休息辦法。

根規定: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0樓:汽車不是好東西

這是嚴重損害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的!這樣安排及不人道!必須的進行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立即改正!停止對勞動者的嚴重侵害!

11樓:下火的季節

不知道你和單位領導有多深的仇恨啊!那是想害死你。

12樓:戎幻邇

合法,但職工可以要加班費。

13樓:兜兜轉轉

回答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工作性質特殊,是可以這樣作息的,但是,總的工作時間還是要遵守勞動法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這些可以參考一下哦,可以結合自己的情況看單位是否違法,謝謝,希望能幫到你

更多6條

在上海,一周工作六天,一天8小時,這算違法嗎?

14樓:

我是上海市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回答你的問題:

1、首先,如果你單位實行的正常工作時間的話,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規定。所以週六上班,應該按照兩個來計算加班工資。

2、國慶八天,其中四天是法定節假日,要按照三倍來計算加班工資,另外四天是休息日加班,按照兩倍計算加班工資。

3、這種單位還去幹什麼,工作是很好找的,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同時你要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才能找到好單位。

4、你可以通過勞動監察或者去勞動仲裁告單位,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ps:因為專業,所以信賴!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打算辭職,請保留好你的出勤記錄和工資單準備打官司,另外所謂的勞動監察大隊不值得信賴,他們根本就是一夥的,有些地方**為了吸引資金投資預設這些違法行為,因此在上海市郊和私企裡,六天上班沒有加班費時司空見慣的,你要搞就往大的搞,比如訴諸**或者上法院,人也多一點,只有這樣我們的人民**才會重視

1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的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規定。你一周工作6天,週六應該按照兩倍計算加班工資。

你到勞動局去舉報(但要做好辭職準備)!

17樓:匿名使用者

zhrmdlzwxdsh~~~平時沒人管的

上班24小時休息一天,是不是違反勞動法?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工作性質特殊,是可以這樣作息的,但是,總的工作時間還是要遵守勞動法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你可以結合自己情況看看單位是否違法,並且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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