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如何詢問證人,刑事案件中如何詢問證人

時間 2022-07-20 05:07:00

1樓:匿名使用者

詢問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2樓:炫柒神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詢問證人作出規定。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刑事案件中如何詢問證人

3樓:阿炎談娛樂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並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然後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敘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擴充套件資料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並為他們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八條 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九條 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進行,檢察人員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詢問證人通知書和工作證。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

4樓:駢炋

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詢問證人的目的在於取得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言,通過證言發現案件線索,查詢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詢問證人對於發現和收集證據,偵破案件,證實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詢問證人的程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熟悉案件的有關情況和材料,了解證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關係,明確詢問的目的,確定需要查清的問題,做好充分準備。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地點的選擇,應當從有利於獲取證言、保證證人作證的積極性方面考慮。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這樣做有利於避免證人之間互相影響,保證證言的真實性。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偵查人員也應當告知證人依法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詢問的地點也可以選擇未成年人所熟悉和習慣的場所。這樣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減少其思想顧慮,消除心理壓力,達到詢問的目的。

詢問聾、啞證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作翻譯,並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外國人,應當為其聘請翻譯。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並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然後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詢問證人必須保證其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言的條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絡複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5樓:巧公尺樂

法律條文就不能放在考試裡了?以下的條文是考試專用的?以下的條文是實質性的並不是因為考試而設定的,不知道你要扯什麼考試幹什麼。能針對題來審核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詢問證人作出規定。

第三節 詢問證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詢問證人作出規定。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請問在刑事訴訟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有什麼不同?

7樓:四哥有法說

在刑事訴訟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採取方法的不同主要是在強制方面。例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傳喚,但一般不可對證人使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8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問題歷來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問題較為突出。尤其是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中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時製作的錄音、錄影 ,其作為證據在具體運用中有不少值得研究的地方。如該種證據屬刑訴法規定的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 ;其證明力如何評判 ;其製作時應遵循哪些法定程式等等。

結合辦案實踐 ,筆者試對其中若干法律問題略陳管見。一、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時製作的錄音、錄影的證據型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時製作的錄音、錄影 ,究竟屬於視聽資料證據還是一種固定證據的方法 ,目前存在分歧。一種意見認為 ,視聽資料是一種新的特殊的證據 ,兼有言詞證據和物證的特徵 ,對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所作的錄音、錄影是根據具體案情和取證目的需要進行的 ,屬視聽資料證據。

① 一種意見認為 ,視聽資料作為獨立的證據種類自然應與某些以錄音、錄影等為載體的其他證據有所區別。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時製作的錄音、錄影屬於保全證據的方式 ,不能把它們當作「視聽資料」。② 第三種意見認為 ,該類錄音、錄影取得容易造成視聽資料形式與其他證據形式在歸屬中形成交叉關係 ,進而提出將刑訴法規定的「視聽資料」改為

9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帶手銬,乙個不帶手銬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訊問嫌疑人1、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2、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二、詢問證人1、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2、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3、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4、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刑事訴訟中從輕情形,刑事訴訟中哪些情形下可以從輕處罰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從輕的法定情節有 1 未成年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 滿七十五歲的人過失犯罪。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 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 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有 1 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

刑事訴訟中對違反法庭紀律者應如何處理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將給予違反法庭紀律者口頭警告 訓誡 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 拘留。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人或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 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 錄影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 拘留。對於嚴重擾亂法庭...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與刑罰有何異同

形式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指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暫時限制或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包括 拘傳 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拘留和逮捕.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其主要不同在於 1,法律性質和適用目的的不同.前者地一種預防性措施,適用的目的是為...

刑事訴訟中是否有管轄權異議的具體規定

首先,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及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的規定,審判中庭前會議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就管轄權提出異議,但應當說明理由。且實務辦案經驗中,若針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均會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其次,根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試行...

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條件,刑事訴訟法中 不告不理原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您好,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 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刑事自訴案件。關於自訴案件 不告不理 的條件和範圍,依據新修訂的 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