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於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如果是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對於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1、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2、 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3、 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樓:愛穿拖鞋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及婚前財產自願贈予的都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判決分割。
男女雙方離婚財產怎麼分
3樓:華律網
雙方離婚財產怎麼分,我國法律有明確的分割原則:(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是也要嗎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而一般來說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4樓:
離婚時財產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婚後有約定屬於個人財產的離婚時歸個人所有。
依據《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法》
5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1.對結婚時協議房子8年後為共同財產的,因為婚姻法解釋三出台,恐怕你需要提出有關證據。在空口無憑的情況下,女方想主張為共同財產比較困難,無法界定;
2.樓房問題,肯定是婚後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需要提供出資憑證,這樣法院才能判斷出資比例,按照相應比例折價支付,不管誰最後獲得房產,都要支付給對方貨幣補償。
如果雙方都不能對支付貨幣補償達成一致,很可能會被變賣拍賣,由法院分割給雙方;
3.飯店經營如果能夠證明是夫妻種地所得,可以判斷為家庭出資經營,和上面第2點說的類似,都需要證明出資和經營人,而且要看飯店經營收入是否為共同生活消費。
以上只是個人看法,我也剛剛涉足開始司法考試,有不對的地方請其他回答的朋友指正。
不過基本情況和我說的應該大致相符,
總的原則就是,
分割財產的一方,都有義務提出實質證據,證明對方確實存在的財產才行,比如對方的銀行卡號碼,存款單,存摺,飯店賬目,房產證明,購買房產的銀行明細單等等。
確有舉證困難的,可以申請由法院調查取證。
另外,一般離婚民事訴訟,第一次訴訟中,如果任意一方咬死不想離婚的,法院也 不會強制判離,除非有重大事件,比如嚴重的家庭暴力等等,也就是說第一次訴訟不會被判離婚。
第二次起訴,必須經過6個月之後才能再次提起,到時就可能判離婚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離婚需要雙方自行協議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分配。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他人也沒有權利分割分配屬於夫妻倆的共有財產。
規定是原則上以照顧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權益為出發點,雙方自行協議分割細則。如果達不成協議,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8樓:阡陌等待
首先區分 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然後再看具體雙方共有財產 一般是平均分割
9樓:周律師說
按規定,離婚時共同財產可以分割。一般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0樓:勤勞的老克
夫妻離婚,其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由雙方協議處理;夫妻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財產和債務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1樓:
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後房子怎麼分配?
12樓:華律網
離婚的時候必然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尤其是房產的分割,很容易出現糾紛。那麼離婚的時候,房屋該如何分割呢?婚姻法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3.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5.
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6.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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