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擔保合同,什麼是擔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時間 2022-05-03 07:31:57

1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及擔保合同的定義理解保性質

1、附屬性:合同與擔保之間的關係是從屬關係,即擔保附屬於合同。

2、選擇性:我國合同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並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徵。

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擔保合同的種類及形式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權無須簽訂合同。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擔保合同的內容

1、保證合同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範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範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質押擔保的範圍;5、質物移交的時間性;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範圍

1、保證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擔保dānbǎo定義

[assure;guarantee;vouch for] 表示負責,保證做到或保證不出問題。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

擔保一般有口頭但保和書面擔保,但只有書面但保才具有真正意義的法律效力。

在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一種是對乙個人的人品上的擔保,這種擔保絕大多數是口頭性質的,它的意義只是表明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一種信任和讚賞,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有的只是擔保人對被但保人的一種監督,但這種擔保對雙方的行為還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示例:我用名譽擔保這人絕對可靠。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擔保是移民擔保,目前多數國家都採用這一政策。移民擔保多數具有上述兩種擔保的性質。

擔保合同生效的時間

1、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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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3、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在必要的情況下還要追繳財產。

2樓:

你說的這個合同只是一項保證,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擔保,擔保是為實現債權提供的。

你的保證內容因為沒有講述清楚,所以無法說明是否影響正常勞動。

什麼是擔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3樓:華律網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儘管我國合同法並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擔保合同具有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具有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儘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的精神,在雙方的見證丅簽訂的和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般來說如果是用人單位咊鉨簽約,是一式兩份,這樣就具有法律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設立的確保合同義務履行和權利實現的法律措施。

合同擔保的分類:

①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

一般擔保:是對以債務人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權都具有擔保作用的擔保。

特別擔保:是針對單個債務特別設立的擔保。(我們通常所說的擔保)

②人保、物保、金錢保

③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

我國法定擔保只規定了留置擔保。

④原擔保與反擔保

原擔保是為主合同之債而設立的擔保;

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擔保法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合同擔保的特徵

①從屬性:指合同擔保從屬於所擔保的債務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債依存的合同。合同擔保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因主合同的變更而變更,因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②補充性:指的是合同擔保一經成立,就在主債關係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係。

③保障性:指合同擔保是用以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合同擔保的概念是什麼?

6樓: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

擔保表示負責,保證做到或保證不出問題。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

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但只有書面擔保才具有真正意義的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中,有一種對乙個人的人品進行的擔保,這種擔保絕大多數是口頭性質的,它的意義只是表明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一種信任和讚賞,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有的只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一種監督,但這種擔保對雙方的行為還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的。例如,「我用名譽擔保這人絕對可靠。

」此外,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擔保———移民擔保,目前多數國家都採用這一政策。移民擔保多數具有上述兩種擔保的性質。

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有什麼區別?

7樓:華律網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押人就可以處置。

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8樓:徒行者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它分為五種: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可見,抵押合同只是擔保合同中的一種。

什麼是擔保?

9樓:華律網

所謂被擔保債務,法律上而言就是擔保所指向的物件。比如張三向銀行借款1萬元,那麼,張三對銀行就有1萬元的債務,張三找到李四做擔保,李四保證張三按期向銀行償還這1萬元債務,否則承擔連帶責任,在這個例子中,張三應當向銀行償還1萬元的債務就是被擔保債務。2、關於「保證債務的免除不影響被擔保債務的存在,被擔保債務的免除則使保證債務消滅」的理解。

根據民法原理,因擔保關係而形成的債權屬於從債權,被擔保的債權屬於主債權,從債權從屬於主債權,主債權的效力狀態直接影響從債權的效力狀態,而從債權的效力狀態不影響主債權的效力狀態。仍以剛才說的例子為例,張三對銀行負有1萬元的債務,從銀行的角度而言,銀行對張三享有1萬元的債權,這個債權是主債權;而李四為主債權所設的擔保而形成的債權為從債權,如果借款合同無效,那麼保證合同自然無效,如果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張三仍應向銀行償還1萬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合同是什麼性質的合同,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有什麼區別?

抵押合同是從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 通常是債權人 與抵押人 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 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 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抵押合同是有名合同 諾成合同 單務合同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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