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婚罪,關於重婚罪。

時間 2022-05-02 22:48:21

1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時間作為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時間界限,只在於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 的民事法律問題。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問題,便不可能存在「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按事實婚姻處理的做法,也不可能會要求其「補辦結婚登記」,因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論該種行為是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絕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確答覆: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只有一本結婚證,那就不算,如果你同進擁有兩本結婚證,就算了!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時間作為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時間界限,只在於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 的民事法律問題。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問題,便不可能存在「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按事實婚姻處理的做法,也不可能會要求其「補辦結婚登記」,因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論該種行為是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絕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確答覆: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關於重婚罪。 50

3樓:

有可能可以!

要證明沒離婚期間 a與現任就以夫妻名義生活了

按現在的 證據看 顯然沒有 以夫妻名義生活

還要拿離婚證去給現任的老人看而且被識破 說明只以離婚者身份去見的老人

而人家結婚 a與前任真離婚後 以夫妻名義生活的

所以要證明 a沒離婚就與現任以夫妻名義對外生活了 才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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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刑事罪!你可以到檢查院去舉報 帶齊你認為的證據 讓檢察官審查!

你要說有小孩這個事實 到可以以男方婚姻中過錯造成傷害進行民事訴訟 不過貌似你們也離婚了 且離婚時候你也知道有現任這個事情 (應該是協議離婚的吧)而且過了這麼久 你訴權很難保證 就是立案了 也是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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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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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的歸屬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定如下:重婚罪關於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曾將重婚案件列為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幾年各地不斷發現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於各種原因而不提出控告。

對於這種沒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無法受理,也無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和制度進行審判,致使這些犯重婚罪者逍遙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這不僅有損法制的威嚴,影響新婚姻法的貫徹實施;而且敗壞社會的道德風尚,不利於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現為了及時依法處理這類重婚案件,特對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於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對於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並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係。

三、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並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四、對於被害人或者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恐怕有麻煩了,重婚罪是刑事自訴案,既然a與前妻真正離婚且很久,要想找到證據已經很難。作為a的前妻我看沒有必要自尋煩惱了,好好珍惜未來的生活吧

5樓:哥麼麼

不是已經商量離婚了嗎?就沒事了啊

6樓:終晉耿麗佳

這個要根據當地民眾呃一般人是來判斷,如果他們平時出雙入對,並且對外公開以夫妻相稱,這就是以夫妻名義生活,所以如果法院到當地進行調查取證並得到上述認定,才有可能認定重婚罪

關於重婚罪的界定

7樓:守護

重婚,是指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具有以下特徵:第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有配偶者;第二,實施了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重婚可以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要承擔法律上的後果。

就界定來說,法律上的重婚很直白,就是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而形成的重婚,此時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無論是否同居,是否公開舉行婚禮,都構成法律上的重婚。

事實上的重婚是指前婚為解除,未辦理結婚登記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認定標準主要看其是否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是否公開舉行婚禮,是否以夫妻名義探親訪友,是否以夫妻名義外出旅遊等。現實生活中的重婚刑事多半是事實上的重婚。

關於重婚罪如何定義,重婚罪是如何定義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1 關於重婚罪的定義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那男人是否涉嫌重婚,需要你或你媽媽查清以下事實 1 那男方和你媽媽是否領了結婚證?2 他是否和原妻子辦理了離婚...

關於重婚罪和重婚罪下出生的孩子戶口問題

嗨 法律上對婚姻的界定是以婚姻登記為準的,現在估計你的朋友也無法明確舉證並不知道男方是已婚的。總結一下,犯了一下錯誤 1,結婚未進行婚姻登記,欠缺法律意識 2,孩子出生3個月內應該上報戶口的,此時需要男女雙方需要開具相關生育證明.關於解決辦法,給你一下幾點建議 1,通過法律途徑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可以...

重婚罪叛幾年,重婚罪判幾年

重婚罪量刑標準 重婚罪的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沒有規定告訴才處理,因此應該屬於公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又規定人民...

怎樣構成重婚罪,怎樣算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 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

是否重婚?重婚罪量刑怎樣,重婚罪會怎麼處罰?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認定 1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