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重婚罪怎麼判,犯了重婚罪怎麼判

時間 2022-04-03 10:06:05

1樓:法律快車

根據《刑法》第258規定: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司法解釋: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徵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係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係"僅是重婚罪侵犯的物件。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的區別。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係,前一婚姻關係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律師個人觀點)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犯了重婚罪一般會怎麼判決 重婚罪一般會判幾年

2樓:華律網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

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3樓:吳振剛律師

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認定條件如下: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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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合行你

一、概念和構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二)客觀要件

行為人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1、登記結婚很容易理解,關鍵是「事實婚姻」的理解?

《婚姻法》上對於事實婚姻之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5日)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可見,根據上述解釋,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同居並符合結婚條件的,為事實婚姻;即使在94年2月1日後,只要符合結婚條件,經補辦手續,其之前的同居期間,也視為事實婚姻存續期。

2、「事實婚姻」與重婚罪構成

筆者認為,重婚罪的構成只能根據《刑法》及刑法理論,《婚姻法》只是界定民事範疇的婚姻效力問題,二者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不應混同。

很多人以「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存在與否,來看是否存在重婚,筆者認為不準確。例如,甲乙一對男女(其中甲已與他人登記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在94年2月1日後,甲乙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如果甲乙補辦登記手續,甲乙同居即構成了「事實婚姻」或「登記婚姻」,從而構成重婚。

問題是如果他們不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就不能構成事實婚姻,只是非法同居,按照上述有些人的片面理解,當然就不構成重婚。

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是這樣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可見,該解釋只要求具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至於該同居是否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並不妨礙構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義」是不是要求男女雙方須以「丈夫」、「妻子」相稱?實踐中,不少重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稱,而是以親友、秘書甚至保姆的名義共同生活,企圖規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認為「以夫妻名義」不能僅僅從當事人雙方的相互稱謂來把握,這只是乙個次要的方面。

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為來分析判斷。具體說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行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如果具有上述行為,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3、構成重婚罪的幾種情形

a、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b、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c、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d、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後又與他人登結婚;

e、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b、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要生兒子傳種接代等等。

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條第1款「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了重婚罪怎麼辦,判幾年

5樓:歸秀賀樓

簡單一點說重婚罪就是已婚一方又和別人結婚的,這裡的結婚有兩層意思:1.和另外一方領取了結婚證;2.

雖然雙方沒有領結婚證,但是形成了事實婚姻。 像你說的情況,應該是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這樣就要看是否形成了事實婚姻。生不生孩子並不是構成事實婚姻的必要要素,法院在認定事實婚姻的時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必須長時間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2.鄰居認定你們雙方就是夫妻,也就是在別人眼中你們就是夫妻;這兩點是最重要的。

由於你說的過於簡單,所以我不能判定你們是否構成了重婚罪。 下面是刑法中有關重婚罪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如何判刑

6樓:華律網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

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7樓:黎明的殤痛

刑事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責任:

《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8樓:高中生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規範意義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

拓展資料:

1、重婚並不是婚姻自由的一種體現,它不被法律認可,甚至是觸犯法律、破壞社會秩序穩定的行為。在享受一時之快樂的同時,也是冒著受到法律處罰的危險的。

2、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

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4、中國有關重婚的認定標準不明確,滯後於現實,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罪的處置。例如,現行刑法只是規定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的才算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在固定住所有穩定同居關係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算不算重婚的問題,對此有的人總覺得若把它納入重婚的範疇,就似乎與刑法的既定條款表述不一致。

5、許多司法者欠缺對弱者的人身權利依法保護的高度的執法責任心。表現在一些執法者對重婚的社會危害性至今仍認識不足,總認為婚姻關係中的違法行為應由婚姻家庭調整,刑法不必多加過問。從而也就忽視了對弱勢群體的刑法保護,使刑法在事實上的重婚面前顯得無所作為。

同時,社會中某些人出於不願介入他人「家務事」,拒絕為司法部門提供旁證,也給重婚案調查取證帶來困難,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的及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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