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這種情況法律上怎麼判天啊我糾結了十年的法律問題

時間 2022-04-27 18:57:01

1樓:禹冰冰

我不太同意一樓的說法。

首先,從刑法的角度上講你的行為確實是緊急避險,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就算沒有駕照也可以駕車去救人。因為你們正在荒山野嶺,你處於完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那麼此時救人的責任大於你無照駕駛的責任,所以構成緊急避險。

其次,當你在救人的路上,你想要表達的意思是,你並非故意撞人,在這裡想告訴你的是,我國的刑法規定的交通事故中,一般被告人的主觀意願都是過失,否則就構成了故意殺人。因此,此處你由於救乙個人而傷害到另外乙個人,那麼你的緊急避險已經超越了法律所容忍的限度,即不能因為一方利益而損害另一方利益。所以在此,你要承擔,交通肇事罪。

最後,從民事法律的角度講,此處,你對司機的救助屬於無因管理。因此,對於你因為救人而傷害的人的民事賠償等責任,可由司機承擔。並且,你因此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可向司機申請一定的補償。

你的想法認為,你是為了救人,你並無主觀意願造成他人傷害,但是法律對於這種情形是有限度規定,否則,就當人們為了一些小利益可以損害大利益了。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您那是無證駕駛,說糙點是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大概是說你避險這個量不能超過造成損害的量,您為救乙個人而把其他人的安全置之腦後,從人情上說我可以理解啦,但從法律上說肯定是說不過去的啦。

從事情上看雖然您是為救人卻害了其他人,所以您是需要負責任的。

無證駕駛,致人死亡,要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如果效果理想,可爭取緩刑。

對於人員損害,要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等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2007年標準約為28萬元以上)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對於市場設施的賠償,則由相關建設管理部門出鑑定結果確定賠償專案。!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故事很有意思,但不複雜;

故事中的你當然要負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法律責任!即便駕車救人構成緊急避險,根據法律規定避險過當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和刑事部分,只不過在量刑時法官會對你的在先情節會酌情量刑減輕處理!

4樓:

緊急避險是民法,用較小的代價換較大的後果。你這是為救乙個人,撞死乙個人。

懂法律的朋友幫我看下這個事 關於侵犯肖像權

5樓:制己制理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那麼這是侵犯肖像權,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那麼就不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你這個問題的關鍵,是這個保養欄目屬不屬於營利性質,本人認為應該是營利性質,具有廣告性,是侵犯肖像權

法院判決書過了十年現在還有法律效果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裁判文書存在兩個效力,乙個是法律效力,乙個是執行效力。法律效力是永久的,執行效力也就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款有效期為兩年,已經失效了。

超過了這個申請執行期限,判決書還是有效的,權利方這個時候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也必須受理,但是如果對方在執行過程中提出這個判決已經超過兩年了,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了,法院審查後如果確實是超過失效了,那麼法院就會裁定不予執行。

擴充套件內容

訴訟時效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7樓:越子琳節楚

法院的判決書在二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後就沒有強制執行力了。

你的判決書雖然以後10年,但已申請執行,如你所述,在強制執行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未找到被告,法院應當製作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中止執行並不是終結執行,只是出現中止的情況(被告下落不明)而無法執行,現已找到被告,你到法院執行局將上次的裁定書、本次的執行申請書、判決書、本人身份證等一併上交,可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原判決。

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判決書沒有時效的限制,十年前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對法院生效的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二年,如果在判決生效二年內當事人沒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書將失去強制執行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9樓:被詐騙沒立案

你很幸運還能找到人!叫法院改判被告人,依法判二年刑,出出氣吧!騙走的錢有還的理嗎?你交了申訴費付了代價只有依法讓他去住牢!

10樓:戚廣利

如果在兩年內你已經向法院申請執行了,現在你可以要求法院繼續執行;

如果你一直沒有向法院申請執行,已經超過執行時效了,法院就不能受理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用當時的申請執行的案號,就是執字****號,到法院查一下。如果當時是中止執行,那麼現在可以重新申請執行,如果這個執行案件已經是裁定終止了,那麼就沒辦法了。

樓下解釋是申請執行前的,也不是兩年,分為一年和半年。你已經申請過執行了不適用。

12樓:great失落葉

一般來說,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我想查詢中國法律 刑事罪條文

請問法律界人士:「不當得利」,要負刑事責任嗎?如果要,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3樓:司馬晟宇老師

不當得利是民事方面的,不會觸犯刑法,受害人可以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訴訟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而侵占則會觸犯刑法。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當得利 並不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案值大小來確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15樓:

不當得利的法律責任(後果)

1.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他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

16樓:賴陽霽刑禮

不當得利是民事責任,不負刑事責任。不當得利只有在數額較大(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拒不歸還時會構成侵占罪,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當得利是說,a獲得利益,b受有損失,a的獲利和b的損失之間有因果聯絡且缺少法律上的原因。

比如a將b放在自己這裡保管的珍貴書刊賣給了c,那a就處分了大於自己所能掌握的權利,c給a的價款就是不當得利。

同時注意,不是所有不當得利都被刑法處罰,大部分的不當得利都是民法問題,而刑法中侵占罪和不當得利直接相關,你看上面那個例子就是不當得利,同時由於a處分的是自己保管的他人所有的物,構成侵占罪。

量刑上,侵占罪一般是兩年以下,高的可以判五年,這個跟情節、金額什麼的都有關係。

18樓:mm阿花萌

那肯定會收到制裁的!人在做天在看!這個你查閱一下這方面的書籍都有

19樓:找法網

不當得利是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不當得利拒不歸還構成侵占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

這一罪名有三個要點:

(1)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所說的非法占有,是指行為人將其以合法形式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己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權。他人財物僅限於三種情況:

一是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即由所有人、持有人不慎而暫時失去占有、控制的財物;三是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的時間較久,原所有人不明而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物。

(2)數額較大,參照盜竊罪、詐騙罪而較之略高。

(3)拒不退或交出。本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司法機關不能主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為什麼法律上有追訴期?

20樓:豆村長de草

我國法律有追訴時效制度。犯罪本身就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沒有被發現,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已經得到恢復,再追究犯罪意義不大。而且時過境遷,蒐集犯罪證據的難度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加大,因此沒有必要再追究。

民事訴訟中有訴訟時效制度,也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21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追訴」既是個時點概念也是個時間概念,而「開始追訴」僅是個時點概念。從設立追訴時效的立法目的可知,它不僅要求「開始追訴」的時點行為落在時效內,也要求後續的所有「追訴」行為都落在時效內。

也就是說,「追訴時效」中的「追訴」是個時間的概念,「追訴」和「追訴時效」在計時上的關係是期間跟期間的關係,而非時候跟期間的關係。

《刑法》沒有「追訴破時效」的規定,那麼,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的原則,即使司法機關在時效內追訴了,在被追訴人不逃避的情況下,只要時效期限一到,哪怕案件進展已接近尾聲,追訴行為也應被立即叫停並終了。

從本質上講,追訴時效是個倒計時的概念,從開始追訴之日起,在正常追訴的情況下,隨著時間的流逝,剩下的可追訴期間只能越來越短,直至到期的那一天,司法機關對被追訴人的追訴權也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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