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如果打管私如何取證,民事糾紛怎麼處理,如何解決民事糾紛

時間 2022-04-25 04:30:43

1樓:我就是我

取證,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 . 原告提起訴訟,原告就有義務為他們訴訟請求舉證,證明其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有據,被告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就有義務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佐證。因此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原被告均有收集證據的權利義務,下面介紹收集證據的方法和途徑。

(1) 當事人應注意儲存證據。當事人從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就應該注意收集和儲存證據,這是取證的首選方法,因為,當事人只有在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就開始儲存和收集證據,才能為將來發生糾紛出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打下基礎,否則等到糾紛發生,再來收集證據將十分不利,有時會無法收集到證據。訂立合同,就應該儲存好合同,履行合同就應該儲存好交付貨物、交付原材料的交接記錄。

(2) 到有關單位或部門去調查收集證據。我們經常去的部門或單位有工商局、土地局、房產局、檔案館。到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目的:

到工商局可以收集企業單位的主體資格、存續時間、股權結構、股東身份等證據 ; 到土地局,則是為了收集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變更、終止的證據 ; 到房地局則是為了收集房屋所有權取得、變更、消滅及他項權利的設立、變更、消滅等方面的證據。

(3) 找證人調查。有時候有些證據無法從有關單位或部門取得書面材料,只有從事件親歷者那裡獲得,因此證人證言對於打官司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人身傷害之類的案件,這類案件由於致害人對受害人所採取的侵權行為,往往不是通過文字的形式反映,而是通過一定的行為表現的,而這些行為除了受害人是親歷者外,更重要的是在場的證人,只有證人才能為受害人提供其權利被侵害的可靠證據,否則就無法證明受害人是何時何地,因何原因,被何人所傷,此時證人證言對於受害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般找證人調查,是通過調查找問的方式,這種調查找問的方式,可以用文字形式表現出來,也可以用錄音的形式記載下來。而採用何種方式則要看證人是否願意接受調查,是否願意出庭作證。對於願意接受調查,且願意出庭作證的人,則可以用詢問的方式來進行,反之則可以通過錄音錄影的方式來進行。

同時找證人調查還要注意調查之前要徵詢他是否同意接受調查,並要告之其在必要時應出庭作證。對於不願意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則千萬不要向法院提交。

(4) 進行鑑定。在有些案件中,除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外,還必須要有鑑定結論佐證。如人身傷害案件中,就必須要對受害者進行傷情鑑定,後期**費的鑑定,因此在提起訴訟之前,就必須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以便向法院提交一套十分可靠,十分完整的證據。

(5) 由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證據的收集一般由當事人收集,但是如果出現以下情形,則應由法院收集證據。

2樓:淮安浙江人

1、《民訴法》第63條第二款: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民訴法》第64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民訴法》第65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1、客觀性問題:不管採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實務中存在不少這樣的案例,本來具有一定證明力的證據因此而出現了不應有的疑點,最終導致敗訴。

2、必要性問題:所謂收集證據的必要性,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只有當你負擔舉證責任的時候你才有必要去收集證據,如果舉證責任在對方當事人,你大可不必費時費力地去收集證據。

3、及時性問題:及時性就是說收集證據一定要講求時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證據不及時,當事人就可能因舉證時限和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敗訴。

4、防患性問題:這裡的防患就是說要注意證據的保全,防止其他因素影響證據的證明效力。比如交易時請見證人見證或者到公證處舉行公證。

即使遠端交易礙於空間的限制,也可以通過傳真公證來確定證據的效力。我們常見的合同登記、備案的做法,以及新興的手術公證等,都是出於這個目的。重要的證據不能由一方單獨儲存,以免遺失或者一方單獨毀壞證據。

5、文書證據的重要性:書證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易於固定,便於採信,證明效力比較高。一般認為,口頭證據或其他證據不可更改文書證據。

比如合同約定價款,不得通過鑑定改變。所以書證是民事訴訟運用最普遍的一種證據。我們在收集證據過程中也應特別重視收集書證。

6、合法性:合法性就是說證據的調查、收集、審查都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式,否則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比如用盜竊的方法取得借據,或者以私拆他人的信件為手段獲取證據都是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在美國被喻為毒樹之果,不論這種果實看起來多麼誘人,均被推定為有毒而加以排斥。

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提起訴訟(打官司)蒐集證據是乙個非常專業的工作,需要專業的人員辦理,避免非法取證,證據法庭不認可,自己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有關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定參考如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如何解決民事糾紛

4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一般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

5樓:重慶王舸律師

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

6樓:方葛喜迎秋

您好,民事糾紛的解決分為公力解決和私力解決。

公力解決為民事訴訟和仲裁,私力解決為和解和調解。

民事糾紛我先動手打人公安局會怎麼處理

7樓:華律網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鬥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

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2、調解。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一般的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無論是哪一方先動手只要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不能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根據具體過錯情節和造成的後果予以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樓:七台河李陽平

這樣情況公安機關會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125號令)的規定進行調解的。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係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託其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寫明委託許可權。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他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儲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併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打架,民事糾紛怎麼處理打架?

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 故意傷害 侮辱 誹謗 誣告陷害 故意損毀財物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侵犯隱私 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 親友 鄰里 同事 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 行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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