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時喪葬費能作為死者生前債務從遺產中優先支付嗎

時間 2022-04-25 04:18:26

1樓:楚勒武威

------喪葬費是在自然人死亡後產生的費用,不可能屬於其生前債務,而是屬於在喪事處理過程中,參與人員(親屬、家屬、所在單位等)的支出或債務。

------但對於你說的意思我明白,就是說,對於辦理後事期間產生的費用,能否用死者的遺產進行支付,而且在繼承遺產期間優先支付。這在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實際操作中會有麻煩。因為喪事處理支出往往在前,需要特定身份的人進行墊付。

而繼承的開始,需要一定的程式和時間,所以一般在喪事處理完畢後才開始。

------繼承開始後,如果墊付喪葬費的人員本身就是繼承人,那麼直接結算就可以了;如果不是繼承人,就需要向繼承人主張權利。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繼承人,但不能以遺產糾紛起訴,而是普通債務糾紛。如果繼承人之間發生了遺產糾紛訴訟,墊付人可以考慮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到訴訟中。

------為防止發生糾紛,民間處理喪事中,一般都是由繼承人支付喪葬費用。

2樓:王元頁

1,喪葬費是在死者去世後發生的費用,不屬於其生前債務。

2,死者生前債務應當從遺產中優先支付。喪葬費應當由繼承人共同承擔,或者協商一致後,在遺產償還債務有剩餘時從遺產中支付。

3,《繼承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從遺產中支付,但實際上喪葬費不是死者的債務,只能說參照債務處理:

1,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安葬費可以從遺產中支出;可參照被繼承人的債務來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安葬死者的費用在繼承法中能作為死者生前的債務而從遺產中支出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安葬費,不是死者生前債務。但各繼承人均無異議的話,可以從遺產中支出;多數情況,都是繼承人自願支出的,畢竟,這是孝道。

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清償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

5樓:夢蝶

這個問題涉及到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

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據此,在司法實踐中都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遺產。

我們認為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死者遺產更為合理,原因有三點: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本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採用的是「繼承喪失說」。該學說認為,侵權人致人死亡,不僅侵犯了死亡的生命權,同時也造成了如果死者還生存,其有生之年所取得的財產損失。死亡賠償金就是對死者應當取得的,但是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致死而沒有取得的財產進行賠償。

由於人的壽命不能**,因此有生之年應當指的是人的平均壽命減去死者的實際壽命,這個期限也應當是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年限。例如:死者30歲,人均壽命是71歲,賠償年限為:

71-30=41年。但是我們國家採取的是有限制賠償,即六十周歲以下,賠償20年;六十歲周歲以上,年齡沒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據此,死亡賠償金應是對死者未來收入的賠償,應屬於死者的遺產。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覆函》:「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

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中「不宜」 說明了兩點:

1、並不是規定死亡賠償金一定不能認定為遺產,意味著死亡賠償金也可以認定為遺產。

2、說明在最高院內部對死亡賠償金也沒有乙個準確的定性,

其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死者近親屬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傷害應獲得了賠償。因此,作為財產性賠償的死亡賠償金應當認定為死者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此,死亡賠償金可以用於清償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

安葬費能在遺產中支出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安葬費應當首先從遺產中扣除,剩下的財產作為你父親的個人遺產由a、b、c三人平均繼承。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應該先從被繼承人的財產中扣除,剩下的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8樓:匿名使用者

一,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安葬費可以從遺產中支出;可參照被繼承人的債務來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對此沒有禁止性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喪葬費可以在遺產中直接扣除,因為不管死者是否有遺產,子女都有安葬的義務。所以,遺產分配和喪葬費的承擔是兩回事。喪葬費一般是由兒女們協商承擔比例,a雖然只有16歲,只要他有承擔的經濟能力,也應承擔喪葬費。

由於a還未成年,沒有收入**,在分配遺產的時候,可以要求多分,這在繼承法裡可以找到依據。

所以,鑑於被繼承人有遺產,可以從遺產中直接扣除喪葬費的支出,免得兩次分配,麻煩。喪葬費總的來說還是由子女共同承擔的,b只要承擔他應承擔的一部分,他多承擔的部分,可在分配遺產的時候要求其他繼承人承擔並得到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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