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需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時間 2022-04-24 13:21:59

1樓:g買了否冷

民事訴訟中需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條件是當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重大及疑難的案件,以及第二審民事案件,都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2樓:冰冰大柚子

民事訴訟案件不管是一審、二審、再審還是發回重審的案件法院都可以採用普通程式組成合議庭審理。

在一審中(不含發回重審的一審),為了節省司法資源,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案件事實清楚、簡單、標的額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組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和裁判,依法履行審判職責。

第二條 合議庭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合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交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的案件不管是一審、二審、再審還是發回重審的案件法院都可以採用普通程式組成合議庭審理。只不過在一審中(不含發回重審的一審),為了節省司法資源,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案件事實清楚、簡單、標的額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採用簡易程式審理。

4樓:

還有二審和發回重審的案件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

5樓:銘滔律所

民事訴訟中,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審及所有民事的二審、再審等都適用合議制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只有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能夠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以及一些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才能適用獨任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合議庭的組成作了哪些規定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bai,根據《民

事訴du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zhi

審理dao第一審民事案件版,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權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一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一審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嗎?

7樓:醉意撩人殤

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8樓:板弟弟

1、不一定。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還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應當按照一審程式審理,並另行組成合議庭。

4、。民事訴訟法強調按一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是為了體現迴避原則,保證再審案件的公正審理,但法律並沒有禁止陪審員參與按照一審程式再審審理的案件。

所以,第一審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9樓:來自三門源名嬡美姝的樟樹

再審要看是適用一審程式審理還是二審程式審理,只要是適用一審程式審理的,不管是再審還是重審,都可以有人民陪審員參加

10樓:張洪振

應遵循法無規定即為禁止!!所以一審程式的再審不能又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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