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大熊貓嘿嘿嘿
無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的不適用。溯及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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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由於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所導致的新舊刑法與新舊司法解釋交叉適用的解決,必須堅持乙個原則:刑法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也即,司法解釋應當完全遵循或者讓步於刑法規定。
在司法解釋與刑法規定不衝突的情況下,當然可以同時作為司法處理的依據;但當司法解釋與刑法發生衝突,則優先遵守刑法規定,不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對所應遵守的立法規定進行調整甚至改變。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3樓:上海俊豪律所
即指,追溯以往的能力。
例如,1999年刑法裡增加了(比方說)殺人罪(之前沒有殺人罪,所以不能定罪),那麼是不是1999年之前曾經殺人的人要被定罪呢?
如果可以,那麼就說這個法律是有溯及力的;如果不可以,就說這個法律是沒有溯及力的。
法律上 什麼 叫「溯及力」?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刑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簡言之 就是法律對發生在其生效之前的事件的效力
6樓:中顧網鮑毅律師
簡單的說就是新法對其頒布前的犯罪行為適不適用
7樓:上海海耀律所
130、2312、9281
8樓:匿名使用者
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2)從新原則,即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97年10月1日修訂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行為,應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對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
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
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從法律學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範圍(時間與空間)內有對民事法律行為等行為的有無效力是否合法的決定力。
什麼是溯及力?
9樓:nm牛虻
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溯及力出自法律出版社的《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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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儘管這一原則不能直接適用於刑事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但鑑於司法解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發揮著闡釋甚至補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
因此,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致贊同司法解釋在溯及力問題上與刑法一樣,基本採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這在2001年12月7日「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該《規定》第二條規定,對於行為時沒有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對於新司法解釋施行之前的行為,在新司法解釋之後處理,分為兩種情形:如果無舊司法解釋的,採取從新原則;如果存在新舊司法解釋的,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10樓:商標註冊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我國修訂後的《刑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對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97年10月1日修訂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行為,應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對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
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
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從法律學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範圍(時間與空間)內有對民事法律行為等行為的有無效力是否合法的決定力。
11樓:繁芃芃花名
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
我們把這個原則稱為"有利原則".
12樓:水中礬
「溯及力」就是「以前的證據」啦。比如有無溯及力?就是有無以前的證據?
1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14樓:
法律頒布後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無溯及力。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頒布後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無溯及力。
16樓:
簡單說就是法律對以前發生的事件有沒有效力
17樓:泡湯仔
從法律學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範圍(時間與空間)內有對民事法律行為等行為的有無效力是否合法的決定力。
如:案例發生在1990年,而我國《新刑法》是在1997年10月1日頒布有效的,所以我國的新刑法對沒有溯及力。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溯及力是指,經濟規律的決定力(與在法律學中的意思相似)。還指,在企業發展中,企業的發展策劃策略對具體事件或行為活動的決定力或影響力!
呵呵,今天正好考到了這方面的知識,原來考試還有這用處!!
民法總則溯及力問題是什麼
18樓:紹芷文迮大
您好,我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的溯及力的規定是新的民事法律頒布實施以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而未依司法程式裁判的民事關係同樣適用的效力有強弱之分.在新法律規範施行之前產生的民事關係和事實,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適用新法的,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該民事關係和事實所產生當時即適用新法有關規定的,為強度溯及力。
法律只有公諸於世,才能要求社會成員共同遵守並產生約束力。經舊法確立的法律關係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變,難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羅馬法中就得到確立並為後世所公認的原則。中國民法也採取民法規範一般沒有溯及力的原則。
但是在原則上確認民事法律沒有溯及力的同時,並不排除國家根據客觀需要,在一定的情況下作出某種溯及既往的規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務院頒行的《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等1條規定:「解放前,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一律廢除」。
民法溯及既往,必須要由國家的法律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由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作出解釋,這種法律規定或解釋,是不溯及既往原則下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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