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的人死了連帶責任怎麼算

時間 2022-04-14 19:04:54

1樓:小生探職場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勸酒灌酒,事後又各自離去。

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發生意外致死,所有聚會的參與者都要承擔賠償。因為在喝酒的時候,其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在聚會結束後也沒有安全將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獨自出行導致事故,其他成員都存在過錯,所以難逃責任。

參與聚會的成員或不會被追究責任。但因為及時提醒之類的行為很難在事後拿出有效證據,所以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上還是會判參與人員擔負少量賠償。其實這不算是處罰性的賠償,而只是出於人道主義給的慰問金,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3、一幫朋友吃飯,其中有個別成員一開始參加了,中途有事離開,期間也未勸過酒,如果有人發生意外,這名提前離開的人是否也要擔責?

一般情況下這人是不需要擔責的。但是,導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細節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難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做到以下4點,則同席者一般不會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

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下,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就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的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的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的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

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駛車輛的,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已經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如果不能做到以上這四點,同飲者就會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樓:苦樂人生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是有連帶責任的,要看一起喝酒的人有沒有勸酒行為,有沒有盡到照顧義務。

承擔「酒責」有下面幾種常見情況:

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

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型別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型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一起喝酒的是不是要承擔連帶責任,要看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則需要負連帶責任,不存在過錯的話,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應當有互相關照的義務,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時候。作為宴請的組織者應當做到善始善終,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請的客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作為主人應當注意醉酒客人的情況。

因為,此時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請客的行為而產生了附隨義務-----也就是對醉酒者的照顧義務。如果醉酒者出現意外情況,請客者會因為沒有盡到這種照顧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4樓:在西湖滑滑梯的櫻桃

作為同桌飲酒的人,在事實上已經建立了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要求他們相互之間負有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顧義務。如果飲酒人出現人身**,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就產生了因果關係。法院正是基於以上法律關係,才判決同席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同桌喝酒的人並不用負法律責任,但是在道德上應該受到譴責,因為如果同桌喝酒了之後,我們應該勸同行的人,不要再開車,因為喝酒後開車是非常容易造成事故的

6樓:菜醬電影小屋

酒後造成事故跟同桌人關係不大,因為人家也不知道你會醉酒開車,如果是慫恿對方喝酒開車的話才會付一定責任。

7樓:秋正邛慧月

你說的喝酒人死了\是有連

帶責任的\只要家屬不告你

們就沒事\因為他自己不會喝那

麼多的\只有互勸酒\才會喝的多\才致使人死亡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連帶責任怎麼算?

8樓:丹的葵奎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勸酒灌酒,事後又各自離去。

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發生意外致死,所有聚會的參與者都要承擔賠償。因為在喝酒的時候,其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在聚會結束後也沒有安全將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獨自出行導致事故,其他成員都存在過錯,所以難逃責任。

2、大家一起喝酒,並沒有互相勸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進行了及時提醒,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發生意外,責任在誰?

參與聚會的成員或不會被追究責任。但因為及時提醒之類的行為很難在事後拿出有效證據,所以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上還是會判參與人員擔負少量賠償。其實這不算是處罰性的賠償,而只是出於人道主義給的慰問金,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3、一幫朋友吃飯,其中有個別成員一開始參加了,中途有事離開,期間也未勸過酒,如果有人發生意外,這名提前離開的人是否也要擔責?

一般情況下這人是不需要擔責的。但是,導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細節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難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做到以下4點,則同席者一般不會不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

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下,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就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的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的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的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

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駛車輛的,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已經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如果不能做到以上這四點,同飲者就會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賠償責

9樓:du知道君

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

「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型別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型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一起喝酒的是不是要承擔連帶責任,要看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則需要負連帶責任,不存在過錯的話,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應當有互相關照的義務,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時候。作為宴請的組織者應當做到善始善終,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請的客人已經失控或者出現失控的跡象,作為主人應當注意醉酒客人的情況。

因為,此時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請客的行為而產生了附隨義務-----也就是對醉酒者的照顧義務。如果醉酒者出現意外情況,請客者會因為沒有盡到這種照顧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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