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2-04-12 18:31:29

1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所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可解除合同但不能得到經濟補償。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三款指末交納社保費。末足額可要求單位改正或向社保中心投訴。

3樓:清風拂月荷

不符合勞動法的要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具體的案情而定 主張賠償

晚交繳納社保,可以以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合同和賠償嗎?

5樓:運秋芹容亥

你好,公司之前沒有按時為你繳納社保保險屬於違法,如果以後補繳了,你也可以與單位協商,當然如果協商不成,你去勞動仲裁,也有法可依。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員工社保未足額繳納離職時如何要求企業補償

6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賠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關於未足額繳納社保的處罰規定如下:

1、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2、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7樓:匿名使用者

可要求經濟補償金,但你辭職的理由須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即用人單位違法用工。你要求單位補繳社會沒有法律依據,因你與用人單位同為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主體,非權利主體,社會保險費徵收單位才是權利主體,是否要求其補繳由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部門決定。

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8樓:幼兒園環創手工遊戲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雇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的最主要**。

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雇主)收繳的費用。

9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正常情況下,一般單位只能做2個月的補交,如果需要更長時間只好通過一些**機構來操作。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由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公司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員工補繳當月個稅證明等;

4、其他相關材料。

社保補繳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10樓:龥凝

李先奇律師解答: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這個問題。一、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二、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罰

11樓:時無間

依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018年11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稱,我國將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1、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專案,

3、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援,

4、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商參加**採購活動等。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失範行為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費款、**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3、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4、非法獲取、**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資料的,

5、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

6、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7、拒絕接受或協助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關各項資料的等。

參考資料** 人民網-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等將被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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