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哪個部門負責

時間 2022-04-08 03:52:03

1樓:未來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

第二章 診斷機構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職業病診斷,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申請從事的職業病診斷專案;

(四)與職業病診斷專案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裝置等資料;

(五)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它資料。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哪個部門負責?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章有關條款規定,(一)職責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二)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三)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職業病診斷和傷殘等級的鑑定辦法由哪些部門

3樓:濟南程律師

職業病診斷的部門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省市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職業病檢查須在離崗後多長時間提出?

4樓:匿名使用者

是在離崗前進行健康體檢(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也可以離崗時即進行健康體檢(辦理離崗手續前或解除勞動合同前),有關標準如下:

一、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6.7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4.8.3 按規定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gbz 188安排離崗時的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勞動者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廠工作。

4.8.6 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無償為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檢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4.8.8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崗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簽章,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資訊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提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四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鑑定程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上報。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5樓:匿名使用者

「職業病檢查須在離崗後多長時間提出」?

是在離崗前進行健康體檢(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也可以離崗時即進行健康體檢(辦理離崗手續前或解除勞動合同前),有關標準如下:

一、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6.7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4.8.3 按規定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gbz 188安排離崗時的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批准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

康監護檔案。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勞動者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

查相關廠工作。

4.8.6 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無償為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檢查的

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4.8.8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崗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

簽章,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二、gbz188-200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4.8.3離崗時健康檢查

(1)勞動者在準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 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主要目的是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

(2)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4.8.4離崗後醫學隨訪檢查

(1)如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或發病有較長的潛伏期,在脫離接觸後仍有可

能發生職業病,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2)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後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3)隨訪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學及臨床特點、勞動者從事該作業的時間長

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三、離崗後影響隨訪,例如接觸粉塵:

6.4.4.5隨訪時間

(1)接觸粉塵工齡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隨訪10年,隨訪週期為每5年1次。接觸粉塵工齡超過20年者,隨訪20年,隨訪週期為每4年1次;若接塵工齡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以不隨訪

(2)塵肺患者在離崗(包括退職)或退休後應每1~2年進行1次醫學檢查

職業病診斷鑑定實行幾級鑑定制度,職業病診斷和傷殘等級的鑑定辦法由哪些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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