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認定因素有哪些,合同詐騙罪成立的關鍵要素是什麼?

時間 2022-04-08 03:02:54

1樓:法律快車

一、合同詐騙罪中「合同」認定問題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性質認定,原則上應當掌握在適用中國實行《合同法》的合同範圍。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所以常見的有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土地使用轉讓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發生債權關係的如合夥合同、聯營合同、承包合同等也應當在內,因為該類合同侵害的客體應當是市場經濟秩序。

二、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問題

「非法占有目的」屬於主觀方面問題。這一問題的焦點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麼時候產生,是否必須在合同簽訂的當時就有?

還是可以在合同簽訂後產生?常見的「借雞下蛋」和「拆東牆堵西牆」的行為如何認定?從理論上講,犯罪行為實施的當時,必須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經濟合同,以欺騙手段,實施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應當是直接故意,過失和間接故意不能構成犯罪。

社會處在經濟轉型時期,一些合同當事人在沒有資金情況下,依靠以虛構事實騙得的資金進行經營,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虧損了則無法返還騙取的資金。一般被稱為「拆東牆補西牆」或「借雞下蛋」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一般都屬於事實不好確定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判決的事實都沒有確定為「借雞下蛋」,特別是對「成功勝算機會很少,毫無希望」的情況,很難確認是「借雞下蛋」的主觀心理還是合同詐騙的心理。

所以一般都以簽訂合同時,就有犯罪故意認定。但在事實上如果有的證據確實能確定是「借雞下蛋」的事實,應當按照民事欺詐處理。

2樓:戚廣利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

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可分為完全履約能力、部分履約能力和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認定:

(1)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2)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3)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 有部分履約能力,同時亦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即使最後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的履約行為本意不在承擔合同義務而在於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5)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後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蒙蔽對方,占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6)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後經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並且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則無論合同最後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構成民事欺詐。

2、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詐騙行為絕大多數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其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從司法實踐中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

沒有詐騙行為,不能定合同詐騙罪,但是有詐騙行為也不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要正確認定合同詐騙罪還須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一般說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成分,但是並未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足以說明行為人無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3、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履行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騙取錢財」目的的重要客觀依據。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後,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

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以後,根本沒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虛假地履行合同。對於這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動,而不是虛假的行為」。

履行行為是否真實,應當結合履約能力的不同情形來判斷,這裡應該注意以下兩種情況下對行為性質的認定: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採取積極履約的行為,在尚未履行完畢時,行為人產生了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意圖,將對方財物占為己有。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的部分履行行為雖然是積極的、真實的,但由於其非法占有的犯意產生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其先前的積極履行行為已不能對抗其後來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2) 行為人在取得相對人財物後,不履行合同,迫於對方追討,又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債務。這種連環詐騙在司法實踐中被形象地稱為「拆東牆補西牆」。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被迫採取的事後補救措施,不是一種真實的履行行為,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若當事人沒有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占有的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心理態度,對合同標的處置也必然有所不同」。

合同詐騙罪成立的關鍵要素是什麼?

3樓:戚廣利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合同詐騙罪是行為犯,沒有騙取行為就不能構成犯罪,不存在未遂問題。財物還沒有被騙取,光有意圖不能算合同詐騙罪。

4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且需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詐騙的數額是否達到足以認定犯罪的程度

5樓:法律快車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基本要素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這裡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檔案、文書、製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

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詐騙與單位利用合同詐騙。下列幾種情形應屬於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2、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租賃給個人經營的企業,承租人利用企業名義詐騙的,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3、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為個人提供營業執照,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企業,企業人員以企業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4、沒有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5、被掛靠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而由掛靠人員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掛靠企業,實施合同詐騙,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慮」。

(四)、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踐中,在本罪的主觀方面應注意到: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6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合同詐騙罪成立,需要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合同詐騙罪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刑事案件的構成四要素都具備才能認定犯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7樓:老劉說法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市場交易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第224條規定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裡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裡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本罪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騙取財物,所以,該財物沒有被騙取的,仍構成合同詐騙罪,故當你們在簽訂合同時對方有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就應認定為對方有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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