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規定,孕期和哺乳期,女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時間 2022-04-03 16:33:05

1樓:正商觀察者

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同時,當事人必須清楚,法律雖然保護公民的離婚自由權,但並不是對離婚自由沒有限制,不是說離就離,准予離婚是有原則的,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道德規範。

在審判實踐中,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反對輕率離婚,其目的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慎重對待離婚自由,夫妻間發生矛盾是難免的,雙方都應該珍惜夫妻間的感情,就應該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任。

也就是說,提問者應該靠自己的智慧型去化解家庭矛盾,不要輕易就選擇離婚。

2樓:匿名使用者

孕期和哺乳期內: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同意的,雙方可以協商離婚。但如果女方不同意離婚,男方不得到法院起訴離婚。

孕期和哺乳期內: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如果男方也同意可以協議離婚,男方不同意的,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男方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但女方在孕期、哺乳期起訴離婚會受理。

2020年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具體是哪些?

3樓:河焦教堂山川

女方懷孕哺乳期

新婚姻法有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以及哺乳期時候,男方無條件提出離婚請求。當然如果是女方同意的是可以的,女方這段時間有權提起離婚但是男方沒有,除特殊情況外。

2.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提出離婚要求,那麼必須徵得男方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而且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是不允許離婚的。

3.必須自願

在離婚的過程中必須是雙方自願離婚的,如果其中有逼迫脅迫問題存在,法院是不允許離婚的。

4.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

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必須可以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5.提供證件原件

如果兩人決定離婚,那麼提供的資料必須有兩人的證件原件,如果沒有那麼是不允許辦理離婚登記的。

6.夫妻感情未破裂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法律上認為夫妻雙方的感情未完全破裂,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所以法院都會盡量的去調節夫妻間的矛盾,如發現夫妻間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那是不允許離婚的。

二、2019年離婚新規定六條

1.結婚證

不論在什麼時候離婚都必須要有結婚證,這是證明夫妻關係存合法存在的關鍵證據,只有在這個的基礎上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2.財產分割

可以提供財產約定書;任何一方有老人要照顧的,都需要提供對應材料。

3.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這些原因存在的被稱為夫妻感情破裂。

4.利益性離婚

猶如之前炒的沸沸揚揚的因為買房子離婚的,並不是出於感情失和或者是破裂而造成的,而是具有其他的非法性目的,這種是不支援離婚的。

5.孩子撫養權沒有斷定

離婚時,孩子無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假如不能斷定孩子跟著誰,那麼也不能處理離婚。

6.其他法律禁止的情況

這一類的情況將會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出來,比如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男方提出離婚則是不被允許的。但是如果是女方提出的話,那可以允許離婚。

三、新婚姻法離婚的條件

由於法院調解,因為一下原因調節無效的,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當然如果說必須滿足什麼條件才能離婚,那麼以上的兩大點都說的非常明白,在婚姻中結婚有時候很難,其實離婚也是一樣的,因為這都是人生大事,牽扯到的問題也是非常非常的多,所以一定要謹慎考慮。

4樓:半杯紅酒

現在國家的法律越來越完善,有一些事情的法規越來越規範了。婚姻關係到家庭幸福,國是千萬家,所以國家一定會把婚姻關係處理好,國家在離婚法方面做了許多改變,力求最大限度的保護孩子和弱勢方。這就有了離婚困難的說法,有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那麼具體的內容是什麼呢?

下面接親網小編就來給朋友們介紹詳細內容。

一、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1、女方懷孕哺乳期

新婚姻法有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以及哺乳期時候,男方無條件提出離婚請求。當然如果是女方同意的是可以的,女方這段時間有權提起離婚但是男方沒有,除特殊情況外。

2、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提出離婚要求,那麼必須徵得男方同意,如果男方不同意,而且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是不允許離婚的。

3、必須自願

在離婚的過程中必須是雙方自願離婚的,如果其中有逼迫脅迫問題存在,法院是不允許離婚的。

4、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

要求離婚的兩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必須可以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5、提供證件原件

如果兩人決定離婚,那麼提供的資料必須有兩人的證件原件,如果沒有那麼是不允許辦理離婚登記的。

6、夫妻感情未破裂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法律上認為夫妻雙方的感情未完全破裂,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所以法院都會盡量的去調節夫妻間的矛盾,如發現夫妻間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那是不允許離婚的。

二、2020想離婚都難了

1、合法夫妻

想要申請離婚的夫妻,首先要是合法夫妻才可以,也就是說解除婚姻關係先要有合法正當的婚姻關係。通俗點來講就男女雙方要在民政部門登記過,不然沒有結婚談何離婚呢?因而對於非法同居或者重婚的雙方,都是屬於不合法的婚姻關係,因而也不存在離婚這一說。

2、合意行為

離婚不是乙個人說了算的,需要建議在合意行為基礎上,也就是說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才可以,如果其中有任意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這婚也不是想離就能離的。所以大家結婚以前最好慎重一點,想清楚到底要不要跟ta結婚,不然結了婚再離婚也是很麻煩的。

3、雙方在場

離婚跟結婚一樣都是大事,必須是當事人雙方在場才可以進行辦理,也就是說離婚時不能代替,這也是為了保證雙方離婚是出於本意,避免中間出現誤會。

4、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提出離婚的雙方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方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說不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必須得到法定監護人的同事才可以離婚。

5、合法正規

中國是乙個法制社會,離婚也講究合法合理,不得靠編造偽造虛假的手續來離婚或者假借離婚來騙取私利,這些行為是絕對不允許的。

6、財產和孩子

要辦理離婚手續前,夫妻雙方必須要協商好關於財產還有孩子的問題,財產如何劃分,孩子在離婚後歸誰撫養,孩子的經濟費用由誰支付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協商好。

7、正規部門

辦理離婚需要到民政部門,這也是國家對於行政資源的利用,保證行政資源的最大利用率。而這七點是離婚時必須滿足的條件,如果這些條件不達標,離婚真的不容易。

5樓:收藏達噠人

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怎麼規定的

6樓:梅子不能吃

新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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