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時間 2022-01-31 20:58:49

1樓:匿名使用者

1、「新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一般是均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是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2、「不管是誰提出來的離婚???」:不管,我國《婚姻法》的原則是結婚自願、離婚自由,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哪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自由、並且不因先提出離婚而影響財產分割,但,如果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就會影響財產分割,不管過錯方先提出離婚還是不提出離婚。

3、你說「婚前我父親有一處房產(企業產)」:是什麼意思?這房你父親有產權證嗎?還是只有承租證、是承租人公房?

(1)如果沒有產權證、只有公房承租證:這房不是你父親的財產、而是企業的財產,他們離婚時你父親和她都無權分割,只是你父親仍然享有承租人、你繼母離婚後不再享有居住權。

(2)如果有產權證:這房是你父親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你繼母無權要求分割。

4、「請問房產歸誰所有?」:如果現在仍是承租房:房子歸企業所有、歸你父親使用;如果已經買斷產權:這房歸你父親所有,你和你繼母、繼母的女兒都無權分割。

2樓:祝略光孤晴

1、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於夫妻關需存續期間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各佔50%,也就是一人一半。

2、對於結婚之前給女方的首飾等,婚前叫彩禮,婚後叫個人用品。如果該個人用品很貴重,又是男方購買了送的,也可以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要協商。

3樓:制己制理

這個房產是你父親的個人財產,所有權歸你父親,如果離婚,這個房產不屬於分割的範圍。房子還是你父親的。你的繼母物權取得。

4樓:代乾家旎旎

補充回答:三個人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權利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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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包括該男子的第二任妻子以及其親生兒子和繼女,還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該男子再婚時該繼女是否已經成年,如果當時已成年,那麼雙方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則該繼女就沒有繼承權,反之其有繼承權。

如果該男子沒有其他遺囑或是遺贈撫養協議,那麼該兒子具有法定繼承權,如果繼母隱匿這部分財產,該兒子可以基於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起訴要求分得應有的遺產。

5樓:廉昀殊

如果這個企業是你父親的,那麼這處房產就應歸你父親所有,因為這是你父親的婚前財產。

6樓:北京張志紅律師

該企業是什麼性質的企業?是否獨立財產制?

如果獨立財產則房產是企業的,不能進行分割。

7樓:博心

歸企業,你們只是有使用權

8樓:

婚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9樓:風險預警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衝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乙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衝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於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財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中國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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