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問題,案例發生在婚姻法解釋三之前,起訴在婚姻法解釋三之後,能否適用婚姻法解釋三

時間 2022-04-01 12:35:47

1樓:商標註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客觀上加劇「aa制」契約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和前兩次司法解釋相比,關於家庭財產的解釋佔了很大比重。在房地產經濟下,房產成為影響人們婚姻生活的重要因素,傳統的婚姻糾紛焦點逐漸集中在房產分割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台將深刻改變人們以房產為中心的婚姻行為:

結婚前以婚前協議確定雙方個人財產,以登記註冊確定房產歸屬,以法律規定個人財產孳息及收益歸個人所有;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確立的財產分割標準自行離婚,徹底實現「愛情歸愛情、財產歸財產」的現代契約婚姻。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旨在為房地產經濟下的婚姻糾紛提供形式化裁判規則,客觀上卻會加劇「aa制」的契約婚姻,消解傳統的「同居共財」制度,顛覆家庭穩定的基礎。2000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領域的總體取向是以「個別財產制」逐步取代「家庭財產制」,其結果是減少分割財產的難度,降低離婚訴訟的成本,統一婚姻家庭糾紛的法律適用,提公升司法審判效率,減少基層法院積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種「部門立法」邏輯在客觀上加劇顛覆了婚姻家庭穩定的基礎,即「家庭財產制」。

2樓:

哈哈!你的擔心不是多餘的!已經開始紛紛上演新增自己名字進房產證的好戲了。

這個司法解釋好啊,是一塊試金石,可以驗出「愛」的成色、「貪」的程度。

案例發生在婚姻法解釋三之前,起訴在婚姻法解釋三之後,能否適用婚姻法解釋三

3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法律,以起訴時間為準,起訴時間在頒布實施規定日期之前的,則不適用。在其後的,則適用。

法律依據為《婚姻法》解釋規定的實施日期。

比如《婚姻法》解釋中有如下條文:「本解釋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而起訴時間為2011年8月14日,則適用於該項解釋。

4樓:理想的燈

直接適用司法解釋三。注意,司法解釋並不是新法,而是對原法律的解釋。只要案件沒有審結,都可以直接適用,不考慮司法解發布臺日期。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你所述是事實,是可以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的。

請問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問題

6樓:白白

還算你的個人財產。新法解釋第三條(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智財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在《婚姻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徵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

經過反覆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 如果婚後共同還貸 那麼應當按比例分配增值部分

8樓:月鳥鳴

夫妻白頭到老,財產自然而然就是雙方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就是針對那些,結婚就是為了得到財產的人而制定的。

9樓:秦皇島離婚律師

如果婚後仍然使用你個人財產償還貸款,增值部分就沒有你丈夫的。

如果婚後你丈夫也參與了償還貸款或你使用你們的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我認為增值部分有你丈夫的。

本人立足秦皇島,服務唐山承德葫蘆島,資深專業離婚律師,可以檢視本人空間、個人資料詳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是怎麼規定的

10樓:呂金豔律師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房產加名免契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8月31日聯合發布通知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徵契稅。也就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徵稅,此公告屬法律規範性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財政部與稅總公告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什麼時候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

婚姻法解釋一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十八條原文內容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

大家怎麼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新婚姻法對夫妻雙方的財產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對騙婚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作為女人,應該自立自強。當婚姻走到最後一步的時候也不至於淨身出戶。因為 婚前財產個歸個,婚後財產各一半。同時現在在結婚的時候,也給男方出了難題,如果女方在結婚前要求男方將房產過戶,等等。才結婚。這個。男方也無奈啊!保障了有兒子的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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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9條是什麼規定?

不會的,對方只是在嚇你.因為拘留有三種 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犯了刑法,沒有到叛刑的程度的一種懲罰.最多15天.治安拘留是違反了治安處罰條例,公安局做了的一種拘留,最多15天.司法拘留是法院行使的,在法警傳喚你的時候,你無故不到.可以強制性帶走你,態度惡劣的可以拘留.在審判過程中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