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陪客戶喝酒猝死,算工傷嗎,出差陪客戶喝酒,死亡算工傷嗎,有48小時內死亡算工傷一說嗎?

時間 2022-03-26 16:49:43

1樓:匿名使用者

喝酒致人死亡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

「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

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綜合來看,前三種型別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型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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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陪客戶喝酒,死亡算工傷嗎,有48小時內死亡算工傷一說嗎?

3樓:戚廣利

出差陪客戶喝酒,死亡應當算工傷。

工傷認定有48小時內死亡算工傷這一說。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4樓:五月爍爍

只要有證據就可以算啊,這也是工作之一啊

陪客戶喝酒喝死了算不算工傷?

5樓:匿名使用者

據悉,陳林是某公司的銷售,在工作期間,受兩位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席間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陳林約喝了二兩,後在歸家途中突然出現嘔吐休克症狀,兩名經理趕緊將其送往醫院,經診斷,陳林入院前已死亡。

經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司法鑑定:陳林屬於心源性猝死,飲酒為猝死的誘因。陳林是某公司的銷售,在工作期間,受兩位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

席間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陳林約喝了二兩,後在歸家途中突然出現嘔吐休克症狀,兩名經理趕緊將其送往醫院,經診斷,陳林入院前已死亡。

經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司法鑑定:陳林屬於心源性猝死,飲酒為猝死的誘因。

得知噩耗後,陳林妻子阿慧向有關部門遞送材料申請工傷認定。然而,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陳林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因而不屬於工傷。

阿慧不服,一紙訴狀將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一 審:撤銷原認定書,重新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陳林是在接受單位領導指派陪客戶吃飯的崗位上,因飲酒而導致心源性猝死,可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病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陳林的死亡應視為工傷。

一審法院遂作出判決,撤銷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並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原認定書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林陪客戶吃飯不屬於正常的工作範疇,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由此,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工傷認定書》的撤銷判決,維持原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談工傷:因公陪酒死於非命得不償失

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工傷。本案中的陳林因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是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病發,當屬於工作時間;病發的地點雖不在公司,但由於喝酒行為屬於領導安排的辦公行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這些標準,陳林屬於工傷本無可非議。

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雖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由此可見,法律早已規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陪客戶喝酒喝死了,究竟算不算工傷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根據描述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但是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出差喝酒死亡算工傷嗎,猝死能否認定為工

7樓:楓林晚

出差喝酒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8樓:

工傷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基本因素。在工作中,招待應酬的現象是存在而必要的。是工作的一部分。

應酬的時間和地點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所以應該是工傷

9樓:風塵世射手

具體應由單位申報 社保局調查

出差喝酒死亡哪種情況算工傷

10樓:becauseof蛋疼

你好,不算工傷的。理由:

工傷,即因工負傷。這裡的「工」,就其本質而言,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執行職務的行為,既可能實施於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也可能實施於其他地點或時間;這裡的「傷」,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所受到的急性傷害(身體損傷或死亡)。

區分工傷與非工傷,要注意以下四個界限:

(一)時間界限。

(二)空間界限。

(三)職務(業務)界限

(四)主觀過錯界限。

即除了職工本人故意造成的傷害不應屬於工傷以外,發生在職工本人有過失或無過錯的主觀心理狀態下的傷害,只要符合其他工傷條件,都應屬於工傷。決不能以職工本人對急性傷害發生有過失,作為將該傷害排斥在工傷保險範圍之外的理由。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乏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這是法律規定的幾種特殊的工傷情形。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綜合判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構成工傷的情形,除了醉酒、吸毒、故意犯罪和當事人故意造成傷害外,不能因為受傷職工其主觀上有過失,就否定其行為的工傷性質。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因此出差喝酒死亡不算工傷

員工下班陪客戶喝酒回家途**事故死亡可否算作工傷

13樓:匿名使用者

陪客戶屬於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回家途中屬於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死亡,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算工傷:

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2、參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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