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責任劃分,勞動法關於工傷責任有哪些規定

時間 2022-03-26 16:49:42

1樓:彩虹無一

1、在這件事情中,工傷員工不按時上交材料不是你的過錯,你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要求你與受傷員工分攤工傷的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單位在30日、受傷職工在1年內可以申請工傷,即使單位因為沒有整理好材料導致沒法申報工傷,受傷職工可以在1年內申報工傷,換個思路,這件事情還是有辦法解決的。

3、如果單位因此扣發你的工資或者獎金,規章制度中必須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就是違法扣發勞動報酬。如果單位因此事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主張雙倍賠償金。

祝你早日擺脫煩惱!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對於此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法關於工傷責任有哪些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工傷責任的認定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以下僅供參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單位)對工傷方面應承擔如下義務(責任):

1、為職工按時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2、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公示為參保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職工發生工傷,及時救治。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3、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4、在規定期限,發放、承擔工傷職工資、福利等費用。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中,事實雇主和工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4樓:諾諾百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應該搞清楚你和工人之間是什麼關係?是與包工頭之間的承攬關係還是與工人之間的僱傭關係?承攬關係你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由包工頭承擔;僱傭關係你應該承擔雇主責任,受傷的雇員自己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責任。

縱橫法律網 張壽江律師

6樓:浙江范王力

據你所言,你與包工頭的協議,是承攬合同。

因此,工人出事,由包工頭負責。

你不需要承當責任。除非,你還有什麼過錯。

另外,如果起訴,似乎證據有些乏力。在證據方面,還需要想想辦法。

7樓:法度網法律諮詢

你並非小工的雇主,包工頭才是小工的雇主。

在這件事上,你並沒有多少責任,而是包工頭要承擔主要賠償。

8樓:小蓉子

1.你無責任。他這屬於職務行為,若與包工頭存在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若與包工頭或者其他單位尋在的是雇員關係,事故由雇主承擔責任。

2.口頭協議比較難以認定。但是你需要想辦法的就是你與此人不存在僱傭關係,你僅僅與包工頭存在裝修服務合同關係。

3.若這件事情工人本身存在重大過失,工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4.工人因為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因為旅行職務而受到傷害理應由用人單位或者雇主承擔責任。

9樓:菲之兔

如果樓主的房子只是裝修,沒有建造什麼東西的話,那麼你只要證明與包工頭是承攬關係,即樓主你將錢給包工頭,包工頭將成果也就是裝修好的房子給你,只要你能證明你與包工頭是承攬關係的,那麼你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證明的方法不僅僅是合同,還有證人之類的,也可以由包工頭自己承認

工傷事故責任劃分 50

10樓:baby無知的螞蟻

在工傷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劃分責任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1樓:簡簡單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d可以追究a、b、c三個有的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不存在事故責任比例劃分問題,若確定工傷,用人單位必然承擔全部責任。

13樓:跑道工程

b先生沒有經過a先生的同意將相關工程分包給c先生,有責任,c先生也有責任,因為c僱d,勞務關係產生工傷,所以bc先生對d先生進行賠償。去諮詢律師比較好。謝謝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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