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重大損失是如何界定的

時間 2022-03-23 12:55:43

1樓:謝謝

勞動法並沒有確切定義造成多少金額損失才算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具體情況應根據公司規定來進一步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侵害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權利人的損失難以計算的,其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裡的賠償額有兩種計算方法,即權利人的所失與侵權人的所得。

2樓:匿名使用者

1法條2國家標準3行業標準4法官認定。從前往後優先效力遞減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重大損害的界定,根據《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五條中的「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型別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於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而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請問是怎樣界定失職嚴重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依法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嚴重失職」的認定至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要有明確的崗位職責,這是認定「失職」的前提;

第二,根據崗位職責的要求,員工出現了失職的行為,同時還需達到「嚴重」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僅僅只是一般失職行為,即便造成了重大損害也不可能構成嚴重失職;

第三,員工嚴重失職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害,並且這種損害十分重大。

5樓:張勇律師

1、涉及違法犯罪的,以法院判決為準。

2、涉及經濟損失和財產損失的,以承擔的職責為準。

6樓:蔡仲翰

這通常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的,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7樓:

公司的規章制度,但要符合程式規定,即職代會,工會,公告等程式。

8樓:楊達成

一句話:身不在其職,謀其私。例:

超市或者商店的經理(店員)當天上班去幹其他事[失職狀態],經理(店員)為自己錢包裝滿錢[營私舞弊狀態],商店賺不到錢[單位損害狀態]。如果經理(店員)當天上班沒有去做其他事,也沒有顧客來店裡購物[單位損害狀態],那麼就不屬於這條法例了!失職二字簡單明瞭就是:

你是做收銀員就收銀,不要做超出收銀的職位。

勞動法:關於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認定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0樓:単聲噵鎝瞹眛

1、勞動合同法,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法定,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6條、39條、40條和41條的情形時,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以上幾條情形的,或者違反第42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即違法辭職員工,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11樓:快樂專家

關於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認定,這個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你你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以上各條若論勞動仲裁的話,是要證據的。比如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要該用人單位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存在,此外,制定程式是合法的。而所謂重大損失,用人單位還得舉證遭受了哪些經濟損失,標準若公司沒有制定,則需仲裁機構來裁定。

不能勝任也是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

13樓:菲歐娜滑稽君

1、首先要有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對上述內容逐一分解規定,制度確定後,按制度辦理。

2、企業管理規章制度要內容合法、程式民主、制度公示三部分缺一不可。

3、認定問題一般不需要第三方認定,單位可以依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4、為保護個人權益,可以尋求勞動仲裁或者法律援助部門,進行諮詢,一般為免費諮詢,而且勞動仲裁委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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