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 在法律上是怎麼解釋的,養父和繼父在法律義務上有區別嗎?

時間 2022-03-18 05:21:52

1樓:心無鎖伊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社會家庭重組中常見的一種家庭關係,但是在涉及到法律關係時,尤其是涉及撫養教育、贍養、繼承等權利義務時,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又該如何認定呢?這是乙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關於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分類和權利義務關係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怎樣的一種家庭關係呢?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後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於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生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其可分為以下兩類:

1.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制直系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

擬制直系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為外,還須有共同生活的條件,其產生的法律後果與血親關係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繼子女的生父與繼母、繼父與生母間婚姻關係消滅的影響,因為其已形成了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但生父與繼母或繼父與生母離婚時。

對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則繼父、繼母與繼子女間的擬制血親關係解除,仍由生父母撫養。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

2.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這僅是一種倫理上的意義。

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隨生父母與繼母、繼父間婚姻關係的消滅而消滅。

二、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如何認定?

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如何認定?繼父母和繼子女關係說到底是一種姻親關係,這與父母子女關係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都是需要法律的確認才能成立彼此關係。

1. 不管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關係。但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發生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應根據他們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來確定。

我國《婚姻法》第27條明文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因此,不管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間都應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視。

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根據此條規定,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無法定的權利義務,他們僅是直系姻親關係。

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雙方享有父母子女間的各種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他們屬於擬制直系血親關係。

2.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屬於姻親關係,他們之間無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單質權利與義務。

未與繼父或繼母發生撫養教育關係的子女,與繼父母不發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雙方形成養父母子女關係,該子女與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即他們之間只是一種名義上(或稱謂上)的父母子女關係,繼父母因未撫養教育繼子女,不享有受繼子女贍養扶助的權利;繼子女因未受繼父母的撫養教育,不負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3.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屬於法律上的擬制血親,他們之間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此類繼父母與繼子女具有雙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著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他和撫養教育自己的繼父或繼母又形成擬制血親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在財產繼承上,此類繼父母與繼子女就可以發生彼此繼承的權利。

4.繼子女與其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撫養關係的形成而終止。也就是說,繼子女既與其生父母繼續保持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又與繼父母發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其依據即在於此。

5.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近親屬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法律不承認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效力可及於其他近親屬。

《婚姻法》第27條只規定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並未明確繼子女與繼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近親屬之間是否也要產生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代位繼承人的解釋中明示:「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

」其中,被代位繼承人包括與被繼承人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而代位繼承人卻並未包括與被代位繼承人(無論是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還是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第24條解釋「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撫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由此可知,該司法解釋不承認擬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效力可及於其他近親屬。綜上所述,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如何認定?

只需要掌握兩點就可以了,那就是:

1. 不管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關係

2. 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會大不同。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受到法律限制和保護較多,同於父母子女,需要承擔撫養教育和贍養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還可以彼此發生繼承等。

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較鬆散,沒有以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更談不上繼承了。如果在繼父母子女關係、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認定等方面還有不甚了解的地方,可以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會憑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嫻熟的訴訟技巧為你排憂解難,解除不必要的煩惱。

2樓:倪聰慧

1,1991年(11歲,未成年)至1995年(15歲,未成年)

你未成年之前,跟隨繼父一起生活,就形成了繼父子關係,就是你和繼父形成撫養關係,即你繼父對你盡了撫養義務。

2,1995年(15歲,未成年)

你母親和你繼父離婚,且你母親將你帶走,離婚後,則這種繼父與繼子女的撫養關係自然解除。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這條規定說明,在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時,如果繼父或繼母拒絕對繼子女繼續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解除。

3樓:漢唐山

法律上的繼父和生活中繼父概念沒什麼出入,你現在的丈夫就是你孩子的繼父。

4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說說:繼父母還要分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與無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這主要與以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有相互繼承的權利有關係,有扶養關係就能繼承,反之則無。由於您的孩子並未同您和現任的丈夫一起生活,您的孩子與您的現任丈夫相互間現在且以後也不會有什麼法律關係。

如果認同,請採納

5樓:執法堂主

在名義上,你現任的丈夫是你兒子的繼父,但是他不屬於你兒子的監護人。

在現實上,你與你丈夫離婚以後,你兒子與你和你前夫的關係不變,對你們雙方的配偶叫繼父母,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其配偶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不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其配偶沒有撫養義務。但是,我國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間權力義務的規定仍然適用,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

次回答僅以理論與道德為依據,同時法律並行。可供參考!

養父和繼父在法律義務上有區別嗎?

6樓:

這要看你和繼父之間有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如果他撫養了你,你也應該贍養他,反之就不用贍養.關鍵是證據.有**的撫卹金做生活費而且足夠了就是證據.

7樓:來自天姥山虛心的秋天

跟著你的想法走,只要你心安就行,別在意別人的想法

8樓:

你可以到這個法律**諮詢一下呀?

挺好的哦!@

我常去的或?

繼父對成年繼女在法律上的責任

9樓:

如果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是沒有法律義務的。但你雖已成年、但仍在學校就讀,在道義與情感上你繼父應扶助你直到你完全經濟獨立為止,理由是:他與你母親再婚後必然會產生共同財產,而你是母親的法定繼承人、自然有就關係到繼父的勞動與付出,這無形的關聯了你與你繼父的贍養與繼承問題,因為法律規定權力與義務需對等的原則。

所以為了家庭的長期和諧,你應與繼父商量,由他扶助你完成學業,直到你獨立!

10樓:

你在問題中沒有說的幾個問題:離婚時你是歸誰撫養?是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裡有沒有寫明另一方要在每個月給撫養方多少錢?這裡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等。還是有約定另一方一次性給多少錢?

又或是歸一方撫養,撫養方不需要另一方提供任何費用?把前提搞清楚了,才能進行下一步。下面假設一下:

注意:如果假設的前提和你現在的情況一致的話,才能有後面的結論。

如果離婚時你歸父親撫養,你媽媽有對你撫養的義務,你是可以要求你媽媽履行義務的。

你不要把你媽媽和繼父分開,你是要找媽媽要錢的,媽媽是主體。

但是繼父與媽媽「有一定的賺錢能力」,他們的財產是和共同擁有的,他們應該共同履行義務。

如果他們真的不理你的話,你是可以去法院告他們的。法院會支援你的。

父母離婚 兒女跟繼父姓 法律上有什麼說明?

11樓:jl滿譽律師

這種情況是允許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為使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請求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作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上述規定的含義,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屬於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同時,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

基於此,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解釋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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