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職工兩年前工傷沒報,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嗎

時間 2022-03-13 16:49:51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要看是否已經認定為工傷,如果已經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如果還沒有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只能向法院起訴按照人體損傷進行索賠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定時限中止情形的,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已過兩年未報,已經過期認定工傷的期限,也已經超過按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訴訟救濟的時效,工傷職工已經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願意賠償的,不受限制。

但是,具有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八條規定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情形的,扣除不予計算的時限後,沒有超過工傷認定時限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依法主張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於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樓:左思苗

勞動局可能不受理了!

我沒有工傷認定書,我能夠申請勞動仲裁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只能證明受傷害屬於工傷,只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因此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存在傷殘,工傷職工還需要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你首先要做的是去申請工傷認定,公司不給你報,就自己去申請,只有認定了工傷,才能仲裁工傷待遇的。

6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果能確定勞動關係,你應當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結果要求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援了。

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專案: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7樓:深圳郭傳柏律師

沒有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仲裁也可能得不到支援。

沒做到工傷認定,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8樓:簡簡單單

1、發生工傷,沒做到工傷認定的話,申請勞動仲裁是沒有法律依據要求賠償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未經工傷認定,是不是工傷沒有得到確認,工傷待遇爭議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

10樓:竹本無心

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應該去勞動局工傷部門申報工傷,只有認定工傷和鑑定工傷等級後,才能去勞動仲裁要求工傷待遇,如果工傷未能認定,因不屬於工傷,那仲裁是不受理的。如果是因為證明勞動關係材料不足,才必須要先去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然後再去工傷申請認定。

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11樓:上海笙銘律師

什麼仲裁請求?你的諮詢含糊不清,無法解答

沒有工傷鑑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12樓:賓淳靜成央

如果工傷認定之前已經勞動仲裁,或在工傷認定程式中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勞動關係的仲裁裁決應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但如果在工傷認定作出後,相對人對其中的勞動關係事實認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訴訟,而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恰好又作相反認定的,該裁決是否影響工傷認定決定的效力?筆者認為,應當承認勞動仲裁裁決的權威性。

但在工傷行政認定行為生效後再申請對勞動關係仲裁的,不利於行政穩定及效率。這涉及行政效率與民事權利保護的權衡,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傷認定程式中應注意釋明,告知相對人可對勞動關係申請仲裁,徵求是否申請,若放棄申請或認定程式結束前仍未申請的,可認為相對人放棄申請仲裁權利,可由工傷認定部門進行事實認定或由工傷認定部門委託勞動仲裁機構出具意見書。對該工傷認定中的事實認定,相對人不得再申請勞動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的管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閩勞社文[2005]253號檔案規定,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該兩者分別規定了工傷認定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原則。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又規定:工傷保險**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並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因此,工傷認定一般向生產經營地的市級工傷認定部門申請。

而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勞動關係爭議的仲裁,由職工當事人工資所在地縣級仲裁委員會處理。這樣,同一工傷認定案件,如果對勞動關係申請仲裁,則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不論在級別還是地域管轄上都可能存在衝突,兩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門作出。為了方便相對人,可以規定由工傷認定部門所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或所在轄區的縣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相對人不申請仲裁時,可由工傷認定部門向所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仲裁機構委託出具意見書。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工傷認定部門對勞動關係可進行形式審查,但不能認為申請材料無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對勞動關係的存否進行調查核實,並在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中予以體現。相對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實認定不清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程式中,勞動關係爭議已經仲裁裁決的,工傷認定應以裁決為基礎;工傷認定中當事人未申請仲裁的,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被受理後工傷認定中止,待裁決作出後恢復認定程式;如果在工傷認定中,當事人經告知後不申請仲裁的,可委託仲裁機構出具意見,之後當事人不得就勞動關係的存否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對該仲裁機構的意見提起民事訴訟。相對人不申請仲裁的,不影響工傷認定程式的進行,勞動關係仲裁並非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式。相對人可以向工傷認定機構所在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仲裁機構,或所在轄區的縣級仲裁機構,申請對勞動關係進行仲裁。

延伸閱讀: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辦法工傷鑑定標準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13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工傷,沒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仲裁是沒有法律依據要求賠償的。工傷認定是確認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性質,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者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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