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那個機構負責驅逐出境,什麼情況下會被驅逐出境?

時間 2022-03-08 07:48:22

1樓:鴻途教育

驅逐出境的執行。驅逐出境的執行,主要涉及執行的主體、執行前的準備工作、執行方式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關於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中,基本都有所規定。

1.執行的主體。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作為一種刑罰手段的驅逐出境,還是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方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驅逐出境,抑或是作為一種外交處罰手段的驅逐出境,其執行主體都是公安機關。

2.執行前的準備工作。首先,對有可能引起外交交涉或者紛爭的敏感案件,公安、法院等主管機關應及時將有關案情和商定的對外表態的口徑等相關資訊通知當地外事部門。

如果需要進行對外報道的,須經公安部、***批准。其次,由於驅逐出境是剝奪相關外國人在中國的一定時期甚至永久的居留權利和逗留資格,因此,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所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相關證件,應一律收繳。再次,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應該事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可以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對於不具備上述簽證或者證件的外國人,應事先同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聯絡,由使、領館負責辦理。在華無使、領館或者使、領館不予配合的,應呈報***或公安部,並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最後,執行機關應督促、查驗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辦妥離境的機票、車票、船票,相關費用應由本人負擔。

3.執行方式。首先,對於被法院判決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和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處罰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於主刑即有期徒刑執行期滿後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幹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

其次,相關邊防檢查站應憑對外國人強制出境的執行通知書、決定書或者裁決書以及被強制出境人的護照、證件安排放行。而對於具體執行該項任務的執行人員而言,在監督被強制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最後,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出境交通工具等具體情況應拍照,有條件的也可錄影存查。

這既是保證驅逐出境執行有效性的需要,也是與被驅逐出境人員所在國進行相關交涉、避免日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的要求。

2樓:匿名使用者

驅逐出境在通常情況下,需由法院做出判決,是一種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門宣布,是一種行政措施;對外交人員,通常由駐在國***門宣布,是一種外交行為。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內的刑罰方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乙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

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於我們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

適用範圍和物件:

驅逐出境只適用於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

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永遠不能回中國了嗎?

3樓:城外五十九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准入境。

我國法律規定,驅除出境是強制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內。一般情況下,對於驅除出境的外國人會採取遣返回國的措施。刑法第35條規定: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所謂的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內的刑罰方法。

一般而言,對於罪行較輕,但又不宜繼續滯留我國境內的,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對於罪行較重,需要判處一定主刑的,可以在判處主刑的同時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4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乙個概念,驅逐是指把非本國公民驅逐出本國國土,本國公民是不會被驅逐的!!!

5樓:宛吉

可以 但如果被判處「永久驅逐出境」就不能回中國了。

6樓:旅順口

不是,「驅逐出境」只是立即或限時登出當事人護照(也就是當事人如果再繼續呆下去,就是非法入境罪)使其出境,當事人出境後,沒有時間限制 ,可以再申請入境,只是很難再馬上被入境國**同意入境(再入境不會那麼容易的,很有可能永遠被拒)。

不同國家對「驅逐出境」的定義不同。在我國,「驅逐出境」只適用於具有外國國籍的人(我國現**不承認雙重國籍)。在我國「驅逐出境」既是刑事處罰,又是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對於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在我國,若外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且附加驅逐出境,該人需要先執行完有期徒刑,釋放後再驅逐出境。

7樓:複雜的鑫

不是的,一般有一定的時間,2年或5年,,之類的 呵呵

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是從中國坐牢後、驅逐出境還是直接驅逐出境啊?

8樓:冰點訪台

根據犯罪的輕重來看。

如果不太嚴重,有觸犯《刑法》便直接使用驅逐出境。

如果嚴重,便要坐牢同時適用驅逐出境。

ps:先坐牢,出獄後再驅逐出境。

9樓:老衲要幹了

根據國家間友好關係來看。

美帝日本不列顛這些流氓國家的罪犯,一定要嚴懲版,絕不姑息。無期徒刑權或者死刑都適用。

對友邦,非洲兄弟這些老朋友,不管犯什麼罪,只要被定義是「不太嚴重」,一般是少量的罰款,最高就是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什麼意思

10樓:巧公尺樂

驅逐出境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特殊附加刑,當其附加適用時,應該在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驅逐出境。目前,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尚未達到完善的程度,外國並不存在承認與執行我國刑事判決之義務,如果在主刑執行之前,將外國犯罪人直接驅逐出境,很可能使其逃避應受的刑罰制裁,嚴重損害了刑罰的確定性。

因此,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後,被人民法院判處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應當在執行完主刑後執行驅逐出境。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切實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目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驅逐出境又稱「限期離境」。指主權國家強制外國人限期離境。主權國家為維護本國安全利益或社會公共秩序,有權將違反本國法律的外國人或外交人員驅逐

離境。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被限期離境,在通常情況下,需由法院做出判決,是一種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門宣布,是一種行政措施;對外交人員,通常由駐在國***門宣布,是一種外交行為。驅除出境的適用有嚴格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如說.你是美國人,我是中國人

你在我門中國對我門國家有危害.想間諜.什麼的但是由於國際關係.所以採用手段.

所以就是驅逐出境.對你門國家這樣的做法不滿.的一種報復/

1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被從這個國家驅趕出去

什麼情況下會被驅逐出境?

14樓:小航航

驅逐出境,是指將犯罪分子從我國境內驅逐到我國境外的一種刑法處罰。

對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中國公民,不適用單獨或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刑法。

由此可知,驅逐出境只適用於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

我國刑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附加適用」,界定了驅逐出境不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而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如某外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犯搶劫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驅逐出境,在該犯罪分子服刑期滿後,即被押送驅逐出境或押送該犯罪的外國公民所在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領)事館押送回國。

驅除出境的適用十分有嚴格的規定,他不僅要考慮犯罪情節、罪行輕重,還要考慮國際大形勢和犯罪人國籍國與我國的外交關係,如果單純的從刑事處罰考慮,可能會給我國的外交工作增加難度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一規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

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行完畢後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係以及國際鬥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所以如果外國人在我國所犯罪行嚴重,也必須服完主刑再驅逐出境。

另外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15樓:小家懿

一般人沒有這個待遇的。一般人都是直接槍斃

驅逐出境是什麼處罰

16樓:華律網

驅逐出境怎麼執行?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於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承擔。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4、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絡,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

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5、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17樓:武夷山大道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根據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於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徵;由於驅逐出境僅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由於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於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別。

我國是乙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我國法律,不得違反我國刑法實施犯罪行為。除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以外,對其他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人當然適用我國刑法。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我國境內有害於我國國家、社會與公民利益,有在我國境內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單處或者並處驅逐出境。

但是,應當慎重適用驅逐出境,適用時不僅要考察犯罪的性質、情節與犯罪人的具體情況,而且要考慮我國與其所屬國之間的關係以及相關國際形勢。因此,對犯罪的外國人,不是「應當」驅逐出境,而是「可以」驅逐出境。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 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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