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去世後,他婚前的債務應由妻子償還嗎?
一般是需要妻子還的,除非能證明這個債務不是用於家庭生活或共有產權的投資。今年的婚姻法第24條修正案有變動。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法同時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2]
這個司法解釋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作出的補充規定,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四條上增加兩款。
2樓:大雨淋不到我
夫妻債務有兩種:一種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種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前種債務,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償還;後一種債務,夫妻作為債務人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繼承其遺產,就沒有承擔債務的義務;若繼承遺產,則在有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的除外。
3樓:廣州多芬藝術
一般來講,婚前的不應該由妻子償還
老公去世了,他的婚前財產老婆有繼承權嗎?
4樓:科技情報咖
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中華人名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說這樣,這財產繼承權是這理解的,第一是老婆,第二是小孩,如果前兩樣都沒有就就歸國家擁有的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丈夫的婚前財產,雖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屬於丈夫一流的個人的合法財產,妻子當然具有繼承權。
7樓:瘋人院日記
如果沒有離婚,夫妻是第一繼承者,然後是子女。
8樓:狗煥
除非簽了婚前協議一般情況下是雙方的共同財產是用繼承權的
9樓:餘詩壘
廢話老公的父母也是有繼承權的!在某種情況下與孫子相等或與媳婦相似的好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但是在不嫁的前提下
11樓:清靜的感覺
必須有,而且是第一繼承人
丈夫去世後妻子應該償還債務嗎
12樓:華律網
我們知道,夫妻結婚後,財產都是共同財產。那麼債務呢?債務是不是也是兩個人該共同承擔的,當其中一方死亡後,其配偶是否應該為債務人還債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這一條可以通過目的性擴大解釋為:婚姻關係解除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關係另一方認可),那麼未死亡一方則須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有義務償還的。如果死亡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個人之債的。
那麼另一方當然沒有義務償還(《合同法》規定,雙方合同不得對抗第三方)。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3樓:李建成律師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丈夫去世二十年了,死前一萬五千元,別人擔保,後來他還不上了,擔保人還給銀行了,現在擔保人管我要錢,我沒有繼承任何財產,我也沒有簽字,這錢應該我還嗎?
丈夫去世後,妻子能繼承他的婚前財產嗎
15樓:之小你可啊
正常來說,喪偶後,第一繼承人是配偶,然後是子女,所以說,妻子是可以繼承他的財產的,但是你這裡說的是婚前財產,如果確認是他的婚前財產,妻子是無權繼承的。
半路夫妻丈夫婚前房產,丈夫去世後妻子有多少繼承權
16樓:學長小哥
婚前財產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丈夫去世後,妻子、孩子,丈夫的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按照人數平均分配
17樓:易書科技
被繼承人去世後,其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8樓:王敏律師
回答您好,如果是婚前財產的話,您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可以優先分的財產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他的父母、妻子和子女
以上繼承人都是優先繼承的,但可以協商分割繼承遺產如果協商不成,平分也是可以的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您好,沒有什麼問題的話,那我這邊就結束對話了哦,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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