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怎樣保釋,行政拘留期間可以保釋嗎?

時間 2022-02-17 20:02:23

1樓:催天下

行政拘留是不可以保釋的。

保釋,在中國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行政拘留是適用的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故而不適用「取保候審」。

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

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物件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2樓:北京刑事辯護律師陳曉偉

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期間可以保釋嗎?

3樓:中顧法律網

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釋。

1、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屬行政案件範疇。

2、保釋的法律術語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所以不能運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

3、行政拘留期間因法定原因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申請。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公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4樓:贊的都帥

我國現行法律是沒有保釋這一說的,行政拘留沒有保釋,但是因自身或家庭面臨某種困難,確實需要出所解決的,可以請假。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保釋的概念,只有「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可以暫緩執行。」

如果被處罰人有傷不宜羈押的,拘留所可以通知作出處罰的單位帶回另行處理,或者提前解除。如果被處罰人家中、單位確有事端,非被處罰人不能處理的,可以向拘留所請假,處理完事情後在繼續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拘留處罰。

行政拘留期間雖然不能保釋,但我國法律規定有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 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 其不予羈押或 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批准由辦案機關決定。

5樓:郭珊佑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目前諮詢的人數有點多,等我詳細看了您的問題給您解答,請稍等。

1、行政拘留沒有保釋,但是因自身或家庭面臨某種困難,確實需要出所解決的,可以請假。 2、行政拘留期限一般最長是15日,數個違法行為併罰可以超過15日,但最長不能超過20日。

更多2條

6樓:化驗員小張

行政拘留是不可以保釋的,但是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取保候審(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保釋)是適用於刑事案件的,行政拘留並不屬於刑事案件中的處理。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之一。

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為治安拘留。由於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對這一處罰的規定也是嚴格的,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實施。拘留地點為治安拘留所。

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一、處罰程式

1、調查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2、決定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7樓:科學工作者

我國現行法律是沒有保釋這一說,我國法律有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適用於刑事案件,而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案件,不適用保釋制度,但是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由此可知,行政拘留是不可以保釋的,但是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8樓:勤奮的杜老師

行政拘留是不能取保候審。

特殊條件的話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批准由辦案機關決定。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特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於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保釋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在英美法系,保釋制度已較為發達,立法趨於完善,司法實踐經驗也較為豐富。保釋權的概念開始顯現,並成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9樓:丹的葵奎

、行政拘留期間可以保釋嗎?

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釋。

1、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屬行政案件範疇。

2、保釋的法律術語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所以不能運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

3、行政拘留期間因法定原因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申請。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公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二、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行政拘留和刑拘的區別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儘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處罰的物件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於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第四、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併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行政拘留不存在著保釋的情況,可以被保釋的,除非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符合取保候審的情況下可以予以保釋。而對於行政拘留來說,只要當事人並不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當中規定的不適用於行政拘留的物件,那被行政拘留了幾天,就必須要強制性的被關押在指定的場所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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