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day忘不掉的痛
離職證明蓋合同章
一、離職證明,不能蓋財務章,也不能蓋合同章。應該蓋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資源(人事部)章。
二、一般公司章上的內容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全稱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稱。
公司的財務章:公司全稱加上財務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稱加上合同專用章幾個字。
公司的人力資源章:公司全稱加上人力資源部幾個字。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
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2007年《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樓:微風
勞動合同專用章能蓋在離職證明上,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蓋公司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其代表公司行為或公司授權行為,屬於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在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之後應盡的義務,但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
單位的勞動合同專用章屬於單位公章的範疇,實踐中,這類情況也很常見,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哪個規定不可以的,這個是你們單位自己說了算。最多算是無效,也不能說是假的啊!最多不行再回去加蓋個公章。
5樓:**
你認為離職證明該加蓋什麼章,蓋勞動合同章是可以的
離職證明上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但新單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資章,這樣做對嗎?
6樓:
離職證明上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但新單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資章,這樣也是比較慎重。因為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檔案。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檔案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人(即授權代表)。**人在**許可權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乙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檔案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於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
如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離職證明上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但新單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資章,請問這樣做對嗎?急!
7樓:
離職證明上蓋的是勞動合同專用章,但新單位要求是公章或者人資章,這樣也是比較慎重。因為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檔案。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檔案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人(即授權代表)。**人在**許可權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乙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檔案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於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
如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8樓:走向未來
離職證明上就應該是單位公章,一般離職介紹信是一式幾聯的形式,上面清楚寫著加蓋公章,去單位補蓋一下單吧。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是公章,新單位做法不違法
10樓:坤的寶貝
原則上公章,只要對方認可也可以
離職證明造假,有何風險? 10
11樓:科學工作者
目前而言,離職證明造假不會有法律上的懲罰,但離職證明造假一旦被發現,可能會影響個人的誠信。
一、離職證明的定義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乙份書面材料。
二、離職證明的作用
在原公司離職前,可向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在以後的工作中或許會用到。
1、新公司會在試用期時會讓提供原公司的離職證明,這也是在法律上保護其本身的權益。
2、如果養老保險手冊在原公司離職前丟失,且沒有補辦;在新公司補辦養老保險手冊時,需要向提供原公司的離職證明。
3、其他有關情況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三、勞動者離職的法律規定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例外。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樓:操場的哥
離職證明造假的風險:
1、即使按假的離職證明你被錄取了,新單位給你交社保時就會發現你的社保截止日和你的離職
證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單位招聘比較重要的崗位都會進行背景調查,乙個**就會知道真相了。
3、工人單位也會對你的誠信產生懷疑。
一、離職證明的定義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後必須出具的乙份書面材料。
離職證明範本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13樓:h醉聆煙濤
1、即使按假的離職證明你被錄取了,新單位給你交社保時就會發現你的社保截止日和你的離職證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單位招聘比較重要的崗位都會進行背景調查,乙個**就會知道真相了。
3、工人單位也會對你的誠信產生懷疑。
拓展資料:
一、簡介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乙份書面材料。
二、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三、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14樓:l一
就目前而言,離職證明造假不會有法律上的懲罰,但離職證明造假是很容易被發現的,會很影響他人或者是用人單位對你個人信譽的信任。
即使按假的離職證明你被錄取了,新的單位給你交社保時就會發現你的社保截止日期和你的離職證明日期不相符合。
一般的用人單位招聘比較重要的崗位都會先進行背景調查,乙個**就會知道所有真相了。用人單位也會對你的誠信產生懷疑。
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乙份書面材料。
相關規定: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
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
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位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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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應該蓋上公司的章對麼?那上面的印章是公司的財務章能算麼
怎麼能使財務章啊?這個怕是不行的吧?我當初辭職的時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蓋得章子是 股份 的字樣。如果不是單位的公章,那至少有權利批准解除合同的也應該是人力資源部或人事處吧?建議最好讓你朋友去單位辦公室或人資部 人事處 問一下的為好。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