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班有打卡記錄,下班忘打卡被公司當做曠工一天扣了兩天的工資,請問公司做法違法嗎

時間 2022-02-16 20:23:15

1樓:愛路路是我

一、扣除日工資三倍是否合理合法決定於公司的規章制度,而這類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決定於:

1.是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如果這類規章制度不合法,用人單位扣除日工資三倍就不合法,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

而下班忘打卡被公司當做曠工一天扣了兩天的工資這種做法,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剋扣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樓:戚廣利

公司如果有打卡記錄,下班忘記打卡,可以先找公司人事說明情況,如果人事認可就可以改過來就不是問題了。如果還不改就找公司領導反映情況,如果公司領導也犯渾,只能找你當天上班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法律解決。

3樓:左牽手右牽手

這個簡單,如果偶爾忘了可以找我異地幫你簽到一般晚上12點前簽到公司位址都可以

忘記打卡按曠工算是否符合勞動法法規

4樓:匿名使用者

實際上班按曠工處理是不合法的,打卡是公司的管理制度,如果有其他處罰則屬於企業內部問題

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3373130,只要不違法就應當尊重,但是,上了班視為曠工的制度顯然超出了企業自治的範圍,所以不合法。

1、勞動者付出勞動就有獲得報酬的權利。這是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法》第三條就明確規定: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五十條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你當日雖然忘打卡,但是仍然提供了事實勞動,你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就有權利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企業也有義務支付這一天的工資,否則就是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2、企業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制定制度規定來加強考勤管理,並約定對於忘打卡的處罰,但是該制度應當通過民主程式,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此,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也有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如果沒有經過上述程式而直接制定的企業規定,屬於無效規定,不被法律認可。

5樓:漢卓郭廣吉律師

你好,忘記打卡不是曠工,只要上班了就不能按曠工對待。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樓:死了比較痛快

有攝像頭嗎這個更直接一點

你好!我就想問乙個事我上班是叫我們同事幫忙打卡的,這事算曠工一天扣3天工資加全勤這個這個合理嗎? 10

8樓:草雨田

曠工比請假肯定嚴重得多 但是扣3天工資 有點誇張 你們合同裡沒有明確規定嗎 不過這種事都是公司規定的 所以你是弱勢群體 也不能說什麼 畢竟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這方面的 都是用人單位自行規定 吃虧也沒辦法了這種

我在酒店工作,上個月有一天忘記打卡了,但是是上班的,總經理給我算了曠工,這算不算違反勞動法,如果我

9樓:蒼洱白子

你忘記打卡,而且沒有找同事作證的,那麼屬於勞動者自己責任,因此,老闆可以剋扣一天的工資。

10樓:

有證據可以要求對方支付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自身已經上班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仍然以勞動者曠工為由,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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