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值班算不算加班,值班還是加班如何界定

時間 2022-02-10 01:53:22

1樓:上圩農場主

當然要算加班,只是值班人數少,而不需要全部都來,加班費還是要給的。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夜間值班是否算加班要看是否在八小時內,加班是指正常工作日每天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的部分。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單位規定晚上必須值班 算加班嗎???

3樓:周律師說

1、值班與加班確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報酬也有一定差別。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它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

2、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時間。

3、而具體到加班和值班的報酬問題,也是受不同規範調整的。有關值班的報酬,目前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它是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的,集體合同、單項集體協議、勞動合同有約定或有慣例的,可遵照執行;而加班工作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一般來說,值班待遇是要比加班工資低。值班津貼到底什麼樣的標準才是合適的?這還需要企業和勞動者合理協商,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集體協商的形式予以確定,而不要只憑企業一方說了算。

4樓:匿名使用者

算是加班,凡是超出工作規定時間以外都屬於加班

5樓:匿名使用者

算為什麼值班沒工資?那已經超出了他的工作時間就算加班了 按理說因該算加班

6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值班沒有具體的生產任務,但是卻占用了值班人寶貴的時間,而這短時間往往包含**時間——晚上19點到22點,眾所周知,絕大部分人在外工作和學習的時間都是白天,夜間繼續上班,這導致值班人和其家人無法團聚享受天倫之樂,值班人無法輔導照顧小孩,夜間也形同坐牢。值班即使不能算加班,也應該給足補償

值班還是加班如何界定

7樓:牛鼻子勞動

節假日有些職工上班算加班,有的只能算值班,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涉及到企業到底要不要支付加班費的問題。

按照加班的性質來看,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八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日等時間從事生產或工作。通俗地說,就是在國家法定假期裡繼續乾原工作。而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擔負一定的非生產性的責任,主要是因單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

因此,如果勞動者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則應當認定為加班;而如果不是繼續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也沒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則應當認定為值班。

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在國家法定假期,一些24小時運營的單位,如醫院、消防單位等仍然照常有工作人員工作,這些人算加班嗎?法律專家認為,24小時運營的機構必然需要一些人,有可能是晚上或節假日必須在工作崗位堅守,它實行的是不定時工時制或者是特殊的工時制,它跟正常的每天白天8小時工時制不一樣,只要工時制是經過審批的,經過公示的,員工在勞動合同中也是約定了的,就不管是法定節假日輪上了,還是晚上輪上了,都是不能被認定為加班的。

如果是值班的話,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是加班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超時加班應當支付平時工資150%的工資,週末加班要支付平時工資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要支付300%的工資。對於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規定,各地勞動部門一般參照公務員值班費標準。

法律專家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相關規定時,不妨將「加班」和「值班」的區別和待遇標準做出說明,並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值班時預先解釋值班費用發放標準等,從而避免出現勞資糾紛。

(摘自《廣州**》)

8樓:博愛傑杰

1、值班和加班是有區別的,最主要是看工作性質。加班是指在多出法定工作時間範圍內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值班一般是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認定加班還是值班,最重要的一方面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3、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值班期間所從事的工作與正常工作期間從事的工作基本相同,應當視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來處理。

9樓:企鵝大師沒禮貌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原創

如何認定加班/值班?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7日,陳某入職t招待所,從事客房服務員工作。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陳某的工作時間為:正常班早8:30-晚17:00,日工作8.5個小時;另有輪崗上24小時班情況,時間從早8:30-次日早8:30。

t招待所強調正常班12:00至14:00為中午休息時間。

陳某所述輪崗上24小時班應該屬於值班並非加班,自17:00下班後陳某就不再從事客房服務工作而是在前台值班定時巡樓安保,且晚23:00後可以休息。

2014年4月17日,雙方因加班費發生爭議。

陳某主張t招待所單位沒有午休時間,由於工作的特殊性,客人隨時有需求服務員就應當提供服務。關於上24小時班問題,晚17:00至次日早8:

30時段,因為晚上就三個人當班要確保銀台安全,故陳某上班地點在一樓前台,上班期間需要定時巡樓,如果客人要求住宿、退房等需要辦理相關手續並打掃衛生。故陳某主張24小時上班屬於正常工作,不屬於值班。陳某就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證人劉某、龐某的證人證言。

請求事項

請求判令t招待所支付2012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17日法定節假日、平日延時及休息日加班費合計31,664.4元

法官思維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陳某24小時在崗屬於值班還是加班,具體剖析如下:

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擔負一定的非生產性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

加班是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繼續從事原工作崗位的工作或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其他工作。

故而區別值班還是加班主要是看勞動者所從事工作的性質。

陳某的工作時間為輪崗制,工作24小時後,安排休息48小時;且24小時在崗工作較為頻繁;符合雙方在約定的綜合工時制度的工作特點。綜合陳某提交的證人證言及其所從事賓館服務行業工作特點,陳某夜間工作亦需承擔與其本職工作相關的客房服務、辦理入住退房等工作。綜上,陳某24小時在崗屬於加班而非值班。

判決結果

經法院依法核算,在陳某在職期間,t招待所共計應向陳某支付延時加班費17,801.2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4,918.3元,t招待所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向陳某過支付加班費,故t招待所應向陳某支付加班費補發上述待遇。

案號:(2014)南民初字第4953號

更多智慧型

1、區分加班與值班的關鍵點在於所從事的工作是否為員工原工作崗位的工作或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密切的其他工作。

2、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加班與值班的定義及哪些情形屬於值班,例如:

下列情形不視為加班,作為值班處理。

(1)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2)指揮與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作

(3)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4)需要處理的其他事項。

3、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在值班期間擅離職守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罰並進行明確。

4、員工值班的用人單位可發放一定的值班津貼。

*如何看待高階管理人員、保安、門衛等特殊崗位的值班問題?

對於高階管理人員、保安、門衛等特殊崗位的人員,只要未被依法確定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工作制的勞動者,均應按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對待。他們的值班狀態並非全部都在工作,部分時間實際上是可以休息、睡覺,屬於一種值守、預防、待命的狀態,故其值班時間不能算作加班,但可以計入工作時間。

同時考慮到值班工作的勞動強度與正常工作時間不同,根據公平原則及行業慣例,結合上述崗位的義務性質,應扣除一定的休息時間來最終確定其值班時間及相應的值班費用。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沒有約定值班補貼及標準,可按照勞動者每天上班時的工資待遇收入核算其每次值班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中關於員工夜間值班有何規定

10樓:jjy2100870春水溶溶

1、值班與加班是二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值班是用人單位安排有關人員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為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節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加班則是指員工根據單位要求或者工作上的需要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或者標準工作日以外繼續從事生產和工作。

2、加班是直接、連續從事生產和工作,而值班則是間接、非連續從事生產和工作。加班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而值班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範,僅由單位內部制度加以調節。3、加班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且加班時間要符合規定。

而值班則要支付值班費。4、我想,你首先要明確是加班還是值班,然後才能與單位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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