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建築工程的質保金由5調整為3了嗎

時間 2022-02-06 07:11:55

1樓:皮蛋粯子粥

是的,改為3%了。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 在工程專案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2樓:匿名使用者

近期住建部、財政部印發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通知(建質〔2017〕138號);部分摘錄供參考: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同時廢止。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5%降至3%有檔案嗎

3樓:z不可替代

有檔案,如下: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

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

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

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

證金。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

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

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

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4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在2017年修訂過後的住建部和財政部管理辦法中,將質保金的預留比例限制在了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以內,但是並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很多發包人基於多年來預留5%的習慣,或者利用發包人的談判優勢地位,仍然堅持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預留工程結算總額的5%作為質保金。

該約定是否有效?從發承包雙方的民事法律關係來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住建部和財政部的管理辦法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規,而是屬於部門規章,不能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住建部和財政部的管理辦法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規,而是屬於部門規章,不能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5樓:工保網

三種觀點

1. 「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的範圍應僅限於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員報酬。」

2. 「該價款是指發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的勞動報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及依合同發生的損害賠償,亦即:報酬請求權、墊付款項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3.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務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對於承包人依合同向發包人主張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違約金等)則不應包括在內。」

結合《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6號,以下簡稱《批覆》)與《合同法》第286條的理解,小編曾系統**過工程價款的範圍問題(專題之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並認為「如為已竣工工程,應指竣工結算價;如為未竣工工程,則應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工程價款」。

其實,對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討論實質就是看該項費用是否屬於工程價款,依據《合同法》第286條的文義內容及立法本意來看,「建設工程價款」是指構成建設工程款的所有費用,另外,在《批覆》中也可看出工程款還包括了工作人員報酬和材料款等之外的費用。那麼,在整個建設工程價款的「所有費用」中,是否也包含了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呢?

一、履約保證金

所謂履約保證金,是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並彌補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納的一定數目的金錢。發包人不得將履約保證金挪作他用,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退還給承包人。目前實踐中的主流觀點都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不屬於工程款範疇,不應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優先權。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顯然本案履約保證金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故本院對原告合理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援,對其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援。

」  ——五洋建設集團股份****訴浙江中輕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紹柯民初字第1325號】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於建設工程欠款優先受償的債權範圍明確規定為『建設工程的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債權範圍作出了界定,即『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的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天巨集建築公司支付的20萬元押金屬於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承包人為擔保合同的履行而向發包人支付的一種保證金,屬於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故該20萬元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  ——商丘市華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與商丘市天巨集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3)商民再終字第17號】

筆者也同意主流觀點意見,認為履約保證金不是為了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且根據貨幣占有即所有的原則,發包人接受承包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後就享有該部分貨幣的所有權,即便發包人把這部分貨幣又投入到了工程中,承包人對於履約保證金也只是享有一種返還請求權,不宜將該保證金認定為工程價款。當然,履約保證金不是工程款優先受償的保護範圍,但並不等於就其自身沒有優先的性質。小編以為,按法理,履約保證金本就是一種金錢質押,是質權,原則上應該優先於債權,只不過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是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享有,而履約保證金的優先則是針對發包人抵扣或沒收該款項而言。

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間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該工程於2015年6月26日經過竣工結算,故5%的質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達,其可待到期後另行主張。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後六個月內已經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對原告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援。」  ——寧波市超強裝飾****與余姚市龍鼎商業廣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號】

02「本案中的質保金屬於工程價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  ——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與東莞晨真光伏優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3號】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還是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即工程價款,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範圍。當然,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範圍的問題本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據筆者檢索,持相反裁判觀點的規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38條就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於優先受償範圍,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於優先受償範圍。

」筆者個人還是傾向於主流觀點,認為從概念上來看,質保金本就是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於工程價款,應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發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於對承包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形成約束,其對應的價值其實就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應該屬於《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工程款和《批覆》中所稱的「實際支出費用」的範疇。

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包含監理和設計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住建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明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監理和設計單位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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