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 請問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哪個罪名嚴重

時間 2022-02-04 07:06:42

1樓:楚施詩

聚眾鬥毆比較嚴重,其次是故意傷害,最後是尋釁滋事

2樓:左思苗

這要看最終導致的社會影響和案件惡劣的後果來確定!

聚眾鬥毆罪和尋釁滋事罪哪個嚴重

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及聚眾鬥毆罪應該如何區分

3樓:戚廣利

司法實踐中,認定尋釁滋事罪,應具體把握其與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一)尋釁滋事與聚眾鬥毆的區別 :

1.是否有聚眾的行為。聚眾鬥毆的行為人必須都明知自己的犯罪故意的內容,具有共同鬥毆的目的而故意共同實施,行為表現統一性、一致性和針對性。

且體現為很強的聚眾性。這裡的聚眾一般是指一方糾集三人以上,但沒有要求雙方均達到三人以上,同時從立法本意來看,雙方必須都有聚眾的故意和行為。而尋釁滋事罪在人數上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並不要求必須在三人以上。

2.是否有較為明確的犯罪時間、地點、物件。聚眾鬥毆在糾集人員的同時,對鬥毆的實施時間、地點都是事先確定,並通知了對方,犯罪的物件是明確的。

而尋釁滋事罪如果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則表現犯罪物件的隨意性,沒有事先的準備,往往表現為隨意糾集幾人,事件的發生具有突發性。

3.暴力的程度不同。聚眾鬥毆對暴力的程度沒有特別的要求,只要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或積極參與者參與了聚眾鬥毆即構成本罪。

尋釁滋事罪毆打他人則有特別要求,即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方構成犯罪。所謂「情節惡劣」是指隨意持械毆打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輕傷後果;隨意毆打多人多次或以未成年人為毆打物件或以打人為樂引起公憤;隨意毆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二)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的區別:

1.從犯罪的行為目的與動機來看。尋釁滋事的動機不外乎尋歡作樂、耍威風、逞強好勝,即所謂的無事生非。

比如,行為人打人毀物,只是為了逞強爭霸、發洩不滿或是報復社會,其目的性不強,行為發生的場所和手段都很隨意。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動機比較複雜,其目的性較強,就是傷害對方身體健康。

2.從犯罪的起因來看。尋釁滋事是「無事生非」,有違常理,在具體的案件中,行為人毆打他人往往都有相應的理由,但要麼是假設,要麼荒唐可笑,在公眾看來往往是「強盜邏輯」,沒事找事。

而故意傷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區分「無事生非」與「事出有因」應當以正常人的常識而不是行為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

3.從犯罪物件是否特定來看。尋釁滋事罪往往是隨意選擇侵害物件,行為人往往有打人取樂、抖威風的動機。

而故意傷害罪往往是刻意選擇侵害物件,目標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侵害物件可以是特定的多人,也可以是特定的某乙個人。

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三罪可以併罰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可以數罪併罰。

當然刑法意義上的數罪併罰是數行為數罪的情況下,進行併罰。

如果只是乙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一般是從一重罪處罰,而不是進行併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5樓:正之正

當然可以!但也要看情況,比如在一事件中涉三罪,但其只有乙個行為,也只能以一罪論處,不能三罪並罰,如聚眾鬥毆中造成重傷的,直接以故意傷害罪處理,不是聚眾鬥毆罪與故意罪並罰。

6樓:律臨張光明律師

你好 一般情況下 尋新姿勢可以將故意傷害吸收

7樓:斷壁孤松

這要看具體行為,如果是乙個人分別實施了三個行為觸犯了上述三種犯罪,可以數罪併罰;如果是一行為觸犯上述三罪,則屬於想象競合犯,擇一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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