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的事實婚姻已經過了四年了法律生效嗎

時間 2022-02-03 16:53:51

1樓:301中

92年以後就不承認事實婚姻

屬於非法同居關係

只有領取結婚證才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只要不登記就不算夫妻,也就是不受法律保護!

3樓:匿名使用者

未在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登記的事實婚姻已經過了四年了,法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依據的法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2004年04月01日施行),根據該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除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依法予以解除以外,對於其他單純的同居關係的確認解除等糾紛,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所以未登記的事實婚姻已經過了四年的,法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效力,因為跟分沒有登記的

現在法律還承認事實婚姻嗎

5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劉學品和張艷同村居住,兩人在高中畢業前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將此事告知父母,雙方父母均表同意,後兩人均未考上大學,於是便雙雙回家務農。1994年11月,劉學品和張艷即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次年,兩人舉行了結婚儀式,邀請朋友和同學參加,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後兩人感情惡化,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問題:劉學品和張艷是事實婚姻嗎?

答: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規定: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因此,劉學品和張艷之間不是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結合。由於種種原因,事實婚姻在現實中尤其是在農村中存在很多。

對事實婚姻而引起的糾紛,我國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分別規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3)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以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法律從1994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那時起,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起訴離婚的,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本案中的劉學品和張艷是1994年11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只能是解除他們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他們的財產只能按照各人所實際取得的份額分割,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6樓:專注於刑事與智財權的杭州律師

你好,現在民法中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但是,根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所以,若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成立的事實婚姻關係,是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的,即法律認可婚姻法系,可以受到法律地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條也就是說,雖然為經過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認可的,但是可以通過補辦登記將事實婚姻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

【結論】

現在的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已經成立的事實婚姻,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的。而且,即使之後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認可,也可以通過補辦登記轉化為合法婚姻,從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法律予以承認,之後的「事實婚姻」,法律一律不承認,且不予保護。

但是,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利和義務,是不論婚生與非婚生的。

在你說的這個案例中:

1,由於男女雙方的所謂「婚姻」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意義,因此,女方與男方帶來的兒子之間沒有任何的繼母與繼子關係,因此對這個男人帶來的孩子,女方沒有撫養義務;

2,對於男女二人後來生的這個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其權利與婚生子女完全一致,父母雙方均有撫養權利和義務,如果女方帶著這個孩子離開男方,可與男方協商要求其定期支付給孩子的撫養費。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男方支付。

總之,女方離開男方不需要任何手續,直接走人即可,不論以後孩子由誰撫養,另一方都應當支付合理的撫養費用。

補充說明——事實婚姻:

我國法律所認定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已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現行婚姻法實施以後,事實婚姻已經沒有任何民法上的效力;但在刑法上仍有效力,即事實婚姻可能導致重婚罪。例如:

某男在明知某女有配偶(即已結婚)的情況下,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民法上該事實婚姻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但在刑法上,該男與該女構成重婚罪。

8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1994年2月1日之前,由於傳統原因,承認事實婚姻。但是之後,不辦理結婚證,就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婚姻不受法律保護。辦了婚宴,生了孩子,住在一起,也只是同居。

如果不想一起生活了,只要分開即可。不必辦理離婚手續。

9樓:闢密鈕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此後,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10樓:使用者名稱勿註冊

新婚姻法實施後不保障事實婚姻,但在重婚罪定罪時承認事實婚姻

11樓:匡廬竹影

現在的婚姻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在新婚姻法頒布後的事實婚姻一般按同居關係處理。你說的這種情況下也只能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女方可以要求男方適當賠償,但是由於不是婚姻關係,所以不能分得財產。小孩撫養按照有利於小孩成長原則處理。

12樓:李

以1994年2月1日為分界線,在此之前同居且別人都以為他們是夫妻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此之後同居的,無論多長時間,法律都不認可為事實婚姻。歡迎**諮詢,貴州緯圖律師

13樓:廣州話代表粵語

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

14樓:蘇州十梓海之聲

應該是不承認的,算非法同居

這樣的婚姻法律承不承認,法律承不承認事實婚姻

不承認,新婚姻法實施後,不承認事實婚姻 當然成立了 有結婚證就是被法律承認的 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場簽字登記,要不然是不能夠發證的,那女的關係網也太強大了吧,單方也能辦到結婚證,我十分懷疑那證件的真實性,所謂的補辦,是在原有的基礎上才能補,那網上都沒記錄她是怎麼補的?這樣的婚姻絕對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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