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如何理解非法批准徵收 徵用 占用土地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時間 2022-01-05 02:02:57

1樓:土流集團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占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理解非法批准徵收、徵用、占用土地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 100

侵占他人土地,屬於違反哪些法律?

2樓:

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占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3樓:墨汁諾

主要違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占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侵占、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准的數量多佔土地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構成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範圍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土地管理法》第2條

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侵占他人土地,主要違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2、《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5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 一是行政處罰。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對已建的建築物及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沒收: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公尺30元以下。

對於農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則不論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必須予以拆除,但沒有罰款的規定。 二是行政處分。如果非法占地的主體是**及部門或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除了要予以行政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還要給予行政處分。

按照 「15號令」規定:(1)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申報、報批等過程中,有謊報、瞞報用地位置、地類、面積等弄虛作假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是刑事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並且數量較大,造成被佔耕地大量毀壞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那麼什麼情況算是數量較大和大量毀壞呢?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畝以上就屬於數量較大,大量毀壞則是指在耕地上實施建築等非農業建設,致使耕地的種植條件遭到嚴重毀壞的。

6樓:六夢秋

我家的宅基地他人強行占用我該找哪個部門

7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了「土地管理法」。

8樓:趙安東明四

外商在常德桃県的補償地己付定50%.被外県惡用假資金合作.惡徒勾搭當地官開兩會違法章.

把地修給悪徒,外商投訴省各單位.皆不受理.推去法院自理.

県府為招商引資.誤要外商並批桃仙嶺aaa開建.故補償地由來.

請澎湃記者重視.近日**有下達、凡造假[三]檔案一律嚴辦.立案難己成歷史,執行難基本觶決等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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