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否有權利順序,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時間 2022-01-04 16:55:36

1樓:蠶她爸

有權利順序的。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樓:

父母健在並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及其它近親屬無監護權。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於同時指定了多個監護人的情況,在行使監護權上並無明確順序,但是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的財產僅有「代管」的權利,並無處置權。。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有關部門同意。

4樓:山野柴胡

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式訴訟。

5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健全的情況下,父母就是監護人。這是法定的權利,不是說給人就給人的。

此種情況下祖父母沒有監護權。

權利順序,法律上是沒有這個說法和規定的,僅有乙個原則「如果處分財產應該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

依據有 民法通則 婚姻法 等。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6樓:華律網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

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7樓:

依照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配偶;(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 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 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8樓:郝華君律師

回答您好

您好監護人首先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當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時,則由有監護能力的兄、姐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兄、姐或兄姐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則由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和朋友擔任。但是,其他親屬和朋友擔任監護人時,必須是他們自願承擔監護職責,並且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同意。

無上述監護人時或上述監護人均無監護能力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以用遺囑的方式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員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員以外的某人擔任監護人,只要該項遺囑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指定就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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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有沒有順序

9樓:童童

有順序。課本上寫的呢。另外,《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否有順序

10樓:蘇木槿華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順序。法律對於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於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

對於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係密切 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順序。

根據《民法通則》十七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

6、沒有以上監護人的,應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11樓:中顧法律網

監護人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定也包括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法律對於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於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對於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係密切 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 順序。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的數人。

12樓:戚廣利

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

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應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人是我國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由於或多或少的心裡障礙、大腦神經問題而導致了情感認知的異常。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

法律對於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於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對於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係密切 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 順序。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的數人。

《民法通則》十七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一、

二、三、

四、五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一法定監護人是誰,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 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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