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諮詢離婚財產分割問題,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時間 2022-01-23 03:35:24

1樓: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徵

1、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

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乙個環節。

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乙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五大益處

(1)體現夫妻關愛

毋庸置疑,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內財產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乙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乙份好的婚內財產協議,猶如給車輛上了乙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

(2)體現個人價值

對於既希望享受兩性生活的愉悅,又追求個性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士而言,婚內財產協議同樣能夠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務分工補償

如何消除對於家庭全身心付出,到頭來一無所獲的顧慮,婚內財產協議無疑能夠擔當此份角色。聰明的人士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會要求在婚內財產的歸屬上,體現家務勞動的付出回報。

(4)財產分割便捷

雖說離婚是每一對伴侶最不願面對的結局,但與其事後爭個面紅耳赤還無法達成共識,不如提前就做好相應的準備。把最壞的結局都想開了,婚姻中的各類付出就有了保障。

(5)減少決策紛爭

有的說,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事先便對各類決策做好商定,顯然能大大減少日後的紛爭。

財產分割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

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並不複雜,其關鍵還是在於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於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雖然認定標準看似明確清晰,但實踐中仍有很多存在爭議模糊不清的地方,這也容易產生歧義使當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2樓:2014阿土

房產證上有了她的名字,離婚分割財產時,她就要分走1/2。

3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您好,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等等。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乙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覆的動力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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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5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女方的要求法院可能會支援的。因為,婚前購買的房產,是男方父母和男方的名字,屬於男方父母和男方婚前財產。但是,如果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丈夫每月用公積金月供1800元在歸還按揭貸款的話。

這婚後貸款支付部分相應的房產,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男方的承擔部分是600元,一般情況下,不是以補償女方300元/月計算,而可能是以相應的房產的份額度計算價值的。

三、財產分割額度計算,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寫明房產份額,一般情況下,其中三分之二屬於男方父母財產,三分之一屬於男方婚前財產。男方房產中,離婚時,需要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如果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的。妻子存在心理或精神上不太健康,不是離婚的理由,如果妻子不同意鑑定,是不能強制鑑定的。

5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6樓:home別太慌張

您好!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共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

離婚 關於財產分割的問題!

7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8樓:鄭莊公

問:這4年的情況我想是不屬於分居的吧

答:不屬於,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才達到感情破裂標準.關鍵點在於:一,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二,必須持續分居兩年,中間只要同居,就重新計算.

問:假如離婚的話女方現在 自己的財產 可以不可以不分給男方答:不可以,婚內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於共同財產,如果要想讓男方少分財產,女方必須舉證男方有過錯的事實,這比較困難.

孩子不參與父母財產分割

針對補充提問:男孩分不到財產!他只有等將來繼承財產!

房和地原則上五五平分,一方得房,須支付另一方一半房價.如果雙方都要房,則由雙方競價.地也一樣.

男方有外遇,女方必須注意蒐集這方面證據,空口無憑法庭是不會採信的.如果舉證不能,雖然四年來只有女方一人掙錢,但離婚時也必須分一半婚後共同財產給男方.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9樓:婚姻律師劉輝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10樓:匿名使用者

顯然你姐夫家說的沒一句合法的!簡直就是一法盲!甚至基本的倫理道德都不懂!

「如果我同意家出一萬去做試管嬰兒,成功的話就皆大歡喜,如果不同意出錢去嘗試的話」,這句話只能是一種請求。你家不同意,他們也沒轍。

「如果不同意出錢去嘗試的話,他家付兩萬塊錢,就當是離婚的財產分割。」這句話也只能算是一種進行協議離婚的請求,而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要在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雙方都要同意才發生法律效力。你姐不同意照樣沒用。

「如果同意出錢而失敗的話,那婚姻就自動解除了,什麼財產都沒得分,一分錢都得不到。」這句話更是胡說八道,婚姻自動解除只有在對方當事人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才會發生,哪能他說了算呀!他算老幾呀?!

什麼財產都沒得分,更是胡說八道了!他沒這個權力。

我國婚姻法,財產的分割的主要精神就是,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是各有一半,有平等處理權。當然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就不分了,該是誰的就是誰的,這種財產有一方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財產的基本上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以平分為基礎進行分割。

像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智財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等等。

直接讓法院判決離婚吧!法院會公平審理的!

離婚財產分割諮詢,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諮詢?

婚後買的,如果不是一方父母出的錢,不管登記在誰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父母出的資金,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屬於個人財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的,則按出資比例確定。根據你的情況顯然是雙方共同財產,各有1 2產權。男方還貸,女方負責生活開支的,可視為婚後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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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好複雜啊,這麼糾結就別離了 1 60萬的房子是按揭,呢麼首付是誰付的?2 結婚以後可以主張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 如果麵包車和轎車都是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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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親去世後,你哥享有繼承權,可分的部分房產,但需要有確切證據證明,此房的部分產權是你哥婚前所得,即婚前個人財產,你嫂子在離婚時是不能請求分割的。一 按你所說,此房是你父親所有,你父親去逝時,你和你哥 你媽媽 你爺爺奶奶就有對你父親的房子享有繼承權。而那時你們沒有進行分割財產,也就是說沒有實現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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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親給你買了一處房子,所有人是你,這是贈與行為,如果你母親知道此事,就不再算他們的共同財產。你父親有哪些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要由你母親提供證據。或由她向法院遞交調查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法院才給予協助調查。雖然房產證還沒下來,房子應該是屬於你無疑了。這個財產他們雙方是不能分割的。如果你母親主張你父親有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