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雙方都願意將孩子送出去由別人領養,法律程式合法嗎

時間 2022-01-20 13:27:02

1樓:竹子看法

回答您好,這個需要符合收養法的規定才合法

提問有什麼規定說一下

有什麼規定說一下

回答《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則規定,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及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養人。

提問因為流產好幾次了,不能在流產了,

因為流產好幾次了,不能在流產了,

回答有生父母的,必須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提問離婚了乙個人扶養不了,

離婚了乙個人扶養不了,

想送我們扶養,我們沒有孩子

想送我們扶養,我們沒有孩子

這個可以領養嗎

回答可以去當地民政部門先詳細諮詢,經過合法程式辦理且條件符合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最靠譜的方法我還是建議您們去一趟當地民政部門諮詢一下哈

作為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1、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喪失父母或查詢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更多22條

父母私自將孩子交給別人收養,合法嗎

2樓:aletta靜

私自收養不合法

我國《收養法》規定了合法收養的基本條件:一是被收養人需未滿十四周歲,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二是送養人需是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或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是收養人需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且年滿三十周歲。其中,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兩人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其中,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的限制。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可不受部分條件限制。

收養人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收養登記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是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則要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收養物件是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則需要前往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還有另一種情形,收養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或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則需要前往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在辦理時,收養人應當提交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放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依照國家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自願送收養犯法嗎

3樓:如之人兮

手續齊全就不犯法。

一、申請

1、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生部門委託公民撫養)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到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申請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被收養人**經過和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和親友、群眾均公認收養人、被收養人確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無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城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收養人不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無子女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或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撫養棄嬰、兒童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

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子女」的條件,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計畫生育部門按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處理的情況證明。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抬人(組織或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拾人(組織或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撿拾棄嬰、兒童情況和查詢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的公證證明。

4、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和兒童住所地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收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書》。同意送養意見。

擴充套件資料

收養成立的效力,是指收養關係成立後所產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後果。依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成立後,會形成如下效力: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係。《收養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法律規定。」

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消滅,《婚姻法》關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並不多見。

4樓:

自願送收養要辦理收養手續才合法,否則回涉嫌棄嬰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擴充套件資料

收養程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5樓:張明君律師

一、申請

1、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生部門委託公民撫養)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到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申請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被收養人**經過和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和親友、群眾均公認收養人、被收養人確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 「無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城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收養人不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無子女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或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撫養棄嬰、兒童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子女」的條件,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計畫生育部門按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處理的情況證明;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抬人(組織或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拾人(組織或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撿拾棄嬰、兒童情況和查詢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的公證證明;

(7)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出具的委託或安排公民撫養棄嬰、兒童的證明(收養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或安排撫養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提交);

(8)**。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2張和收養人一寸免冠**各1張。

以上第(1)(3)(4)(5)項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4.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和兒童住所地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2)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收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書》;

(3)同意送養意見。

其他的送養人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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