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收養兒童沒辦正式收養手續犯法嗎

時間 2022-01-20 13:27:02

1樓:情感答疑梁山伯

收養小孩需要辦什麼手續,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收養小孩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三)收養登記必須嚴格依照分級登記制度進行:  1、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2、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3、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四)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關係。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我國實行限制送養的原則,在通常情況下,下列三種兒童可以被他人收養:  一是喪失父母的不滿14周歲的孤兒。

何謂孤兒,詞典上有兩種解釋。一謂死了父親的兒童,如孤兒寡母一詞。二謂父母雙亡的兒童。

為了避免歧義,收養法寫明孤兒指喪失父母的兒童。孤兒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養,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溫暖。  二是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其他兒童。

棄嬰指被遺棄的嬰兒。棄嬰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養。棄嬰長大了仍查詢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稱其為嬰兒,該未成年人即歸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兒童之列。

對於走失的兒童,經過相當時間確實查詢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稱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棄嬰之外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兒童亦可被他人收養。  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不滿14周歲的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確實無力撫養自己的不滿14周歲的子女,該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有特殊困難與無力撫養是因果關係。因有特殊困難而引起無力撫養則可送養子女。

雖有特殊困難但有能力撫養,仍不能送養子女。「特殊困難」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長刑,子女多生活困難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可以將子女送養。

2樓:

民間收養兒童沒有辦正式手續,並不違法,只是在法律上來講,這個收養是無效的而已。一般現在民間收養涉及到違法的問題,一般是因為買賣兒童的行為。比如給五萬元錢買乙個兒童,雖然名義上講是給收養的,但是這中間就有可能涉嫌買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了。

自願送收養犯法嗎

3樓:如之人兮

手續齊全就不犯法。

一、申請

1、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生部門委託公民撫養)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到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申請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被收養人**經過和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和親友、群眾均公認收養人、被收養人確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無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城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收養人不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無子女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或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撫養棄嬰、兒童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

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子女」的條件,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計畫生育部門按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處理的情況證明。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抬人(組織或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拾人(組織或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撿拾棄嬰、兒童情況和查詢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的公證證明。

4、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和兒童住所地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收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書》。同意送養意見。

擴充套件資料

收養成立的效力,是指收養關係成立後所產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後果。依據中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成立後,會形成如下效力: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親關係。《收養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法律規定。」

但是,養子女與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消滅,《婚姻法》關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

4、關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法律的這一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即不強制要求養子女必須改變姓氏,但現實生活中養子女隨生父母姓的現象並不多見。

4樓:

自願送收養要辦理收養手續才合法,否則回涉嫌棄嬰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擴充套件資料

收養程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5樓:張明君律師

一、申請

1、符合《收養法》和本《處理意見》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生部門委託公民撫養)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到棄嬰、兒童所在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城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到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申請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被收養人**經過和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和親友、群眾均公認收養人、被收養人確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 「無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城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收養人不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無子女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或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撫養棄嬰、兒童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子女」的條件,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計畫生育部門按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處理的情況證明;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抬人(組織或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拾人(組織或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撿拾棄嬰、兒童情況和查詢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的公證證明;

(7)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出具的委託或安排公民撫養棄嬰、兒童的證明(收養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或安排撫養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提交);

(8)**。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2張和收養人一寸免冠**各1張。

以上第(1)(3)(4)(5)項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4.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和兒童住所地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2)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收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書》;

(3)同意送養意見。

其他的送養人按《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第六次人口普查關於收養兒童是否有抽血檢查的要求

可能你是想問收養的兒童是不是可以藉此轉正?是嗎?我給你點資料吧。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等五部委聯合下發 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通知的規定,2009年4月1日前私自收養子女的家庭,可以為孩子辦理入戶。私自收養合情不合法的 根據 收養法 相關規定 無子女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