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拖欠工資 要是被辭退不結工資怎麼辦

時間 2022-01-20 08:56:43

1樓:尋找o陽光

關於你所說的情況,勞動合同法裡面都有明文規定,你可以依照下面的規定追究公司的責任,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關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這些相關規定你仔細看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的。

2樓:簡簡單單

帶好能證明勞動關係的廠證等資料,到當地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結算工資,並支付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任何原因被辭退,都是要結算工資的,不結算工資就是違法的,這點你只要要求仲裁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因為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按照公司規定需要賠償的情況,把你的工資作為賠償了,那麼只要單位拿出合理的證據,而且告知了你的工資已結算並賠償公司了,那麼你就是得不到支援的。

沒簽勞動合同被公司辭退,拖欠工資算不算違法

4樓:曾阿牛律師

你們公司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差額。

第二,辭退你。公司辭退員工需要出具合法合理的理由,否則的話那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要支付賠償金。

第三,拖欠工資。勞動法規定,公司應當足額按時支付勞動報酬。你們公司以辭退你為由拖欠勞動報酬,違反了勞動法。

建議:收集一些證據證明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然後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他支付以上列舉的費用。

5樓:huanhuan瑩瑩

你沒有簽合同也沒有關係,現在只要是在某一公司工作,就算沒有簽合同,也是形同簽了合同,但前提是要有證明,人證物證,證明你從這個公司工作過 ,有了這些證明,他們拖欠員工的工資是違法的,被辭退的員工,如果沒有造成重大錯誤的,也應該把拖欠的工資及時發放給被辭退員工,如果一再拖欠,你可以通過這些證明去告公司,用法律**,討回拖欠的工資。還有就是,以後再到別的公司工作,一定要簽好合同,維護好自己的權益,以免最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6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不予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至於工資,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按時足額發工資,也是違法勞動法的。

即使是被辭退的員工,也要按約定支付結算的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認為被公司辭退違反《勞動合同法》,對被辭退不服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用工一月後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二倍工資。

7樓:孝感電腦快修

留下證件,到勞動局處理

公司找藉口辭退員工而已不給工資怎麼辦

8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合同期內,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您,還需再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單位拖欠工資,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權益。

如單位不同意支付,您可以到單位所在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前,應注意收集相應的證據材料,如單位與您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書或者通知書。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1、新勞動合同法解釋: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公司拖欠或不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9樓:僧飆

溫州勞動局,真的為員工考慮嗎。我們去體驗一下,看是真的嗎?

勞動法辭退員工多長時間內必須把工資獎金結清,如不結清怎麼辦

10樓:丁志忠律師

1、單位應當在離職的當天結清所有的報酬和費用;

2、如果單位拖欠,則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4、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好像是應該及時結清。我處理辭職人員的工資都是當天辭職當天所有結清的,不過每個公司都有每個公司的做法。我聽過很多公司的不同做法。

12樓:找那個影子

你好,應在終止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完畢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d公司是月底結清的

(急)新勞動法 沒簽合同被辭退有沒補償

14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拖欠工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15樓:南陽律師王曉謙

自動離職當然沒有補償了,但他們辭退你就得給你補償。相關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償數額為: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想問同樣的問題,但是我幹了3年半了,也想辭職,期間也沒有簽合同,不知道怎麼辦

勞動法有被辭退可以馬上結算工資嗎

17樓:在赭亭山跳傘的羅漢松

我被開除了工資是不是馬上全部結算。

18樓:韓飛律師

應該為你立即結算全部工資。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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