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車輛強制報廢是幾年,危險品運輸車,報廢年限多久?

時間 2022-01-19 16:47:51

1樓:微微一笑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滿7年必須強制報廢

2樓:陳晨律師

回答3、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更多2條

3樓:安卡汽車

危險品車輛滿十年就必須強制報廢。

危險品車分為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危險品運輸車這兩大類,它們都是執行的同乙個標準,具體法律條文如下: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第五條第八項: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第五條第十項: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貨櫃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六條第四項: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第六條第七項: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解讀:危險品運輸車比一般普通貨物運輸車的報廢年限短5年。

危險品運輸車,報廢年限多久?

4樓:熱詞團小知

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10年。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貨櫃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電單車使用12年,其他電單車使用13年。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式辦理。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乙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型別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5樓:明芳踏清風

可見,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的報廢年限是10年。

車輛在駕駛的過程中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如果車輛還是不安全的那麼就更加危險了,那麼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如何延緩報廢期限,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貨櫃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電單車使用12年,其他電單車使用13年。

二、如何延緩報廢期限

如果機動車使用年限到了而車況仍然不錯,可不可以讓其繼續「發揮餘熱」呢?回答是肯定的:經安全效能和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根據國家規定其使用年限可適當延長報廢期限。

那麼,怎樣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手續呢?一般來說有三個步驟。

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貼上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

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效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效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簽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列印准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週期。

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10年,不過,10之後該車輛並不是絕對不能使用,如果車輛狀況良好,車主可以申請延長該車輛的報廢期限,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車輛的報廢年限與車輛的用途和型別有關,車輛的報廢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而家用汽車則沒有強制報廢時間,如果可以通過年檢,可以一直使用。

6樓:安卡汽車

危險品運輸車報廢年限為10年,不存在100萬元以上的才可以延長報廢年限的規定。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貨櫃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7樓:三年之差

2013年5月實施規定:

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

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貨櫃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電單車使用12年,其他電單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電單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電單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電單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危險品貨車的報廢年限,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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