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單位去做勞動能力鑑定合適還是自己去合適

時間 2022-01-17 15:38:48

1樓:冰冰大柚子

可以先申報單位,如果單位同意就可以直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申報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的常規材料及要求: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3)攜帶被鑑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影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後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鑑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並影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並影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影印件。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先申報單位,如果單位統一就可以直接申請。

工傷認定

工傷要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鑑定結果為準。

報工傷步驟:

1.到勞動局申報,申請工傷認定,填寫事故報告

2.在乙個月內準備好病志,身份證影印件,,勞動合同原件影印件,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事故調查表,工傷認定申請表,若不是本人還需要授權委託書(填單位名稱的地方蓋公章,簽字的地方按手印)

3.等待審核,審核後會返給個人工傷認定書

4.申請工傷鑑定,攜帶身份證,營業執照,病誌及工傷鑑定申請表到勞動能力鑑定中心

5.遞交材料後,會得到鑑定通知單,上面有什麼時候到**鑑定

6.鑑定時必須本人去,帶本人身份證原件,ct或其他材料

之後等待結果就可以了。

通常要經過工傷認定、工傷費用報銷、傷殘鑑定等程式。

工傷認定時要填寫工傷認定申請單,提供首診診斷證明、工傷員工身份證等材料,建議到當地工傷部門領取申請單及一應材料說明。

工傷醫療過程中,請工傷員工向醫療機構說明是工傷,醫院用藥的時候會注意,此時注意不要劃社保卡,走手工報銷流程,先全額支付醫療費用,再進行工傷報銷。

一般工傷報銷是100%的。當然這僅是醫療費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員工工資。如果傷殘定級,在解除(有些傷殘情況公司不能主動解除)或終止時還要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除支付醫療費用外,還要支付傷殘補助和傷殘醫療補助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申請工傷認定吧?無所謂單位個人都可以。勞動能力鑑定在工傷認定後進行,必須傷者本人到場,不然沒法鑑定。

工傷鑑定等級是單位給去做還是個人去做

4樓:特特拉姆咯哦

勞動能力鑑定可以由單位申請,也可以由工傷職工申請,但鑑定必須本人到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計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擴充套件資料: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工傷傷殘鑑定,由公司去做還是員工自己去做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和本人均可以申請,但本人必須參加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6樓:七台河李陽平

工傷鑑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都可以提出申請,一般是用人單位有提出的義務,員工配合就可以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7樓:導師小洪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 請稍等一會兒哦~二、工傷程式:首先,受害職工先要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認定在事發時受害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後,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再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之後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賠償,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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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我是工傷職工本人,我的工傷認定是通過公司申請下來的,請問,我去做傷殘鑑定需要公司簽字蓋章嗎

工人工傷的傷殘鑑定是自己去申請還是公司去申請?

9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自己申請,**終結,穩定後就可以向人社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鑑定。不收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0樓:導師小洪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 請稍等一會兒哦~二、工傷程式:首先,受害職工先要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認定在事發時受害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後,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再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之後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賠償,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您的問題已經解決,可以點選右上角「結束服務」,並給予5星讚。點選頭像關注我,如果你還有其他職場問題,可以再次向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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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山人老施

公司和本人均可以申請,但本人必須參加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鑑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關於工傷勞動能力鑑定,關於工傷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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