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在網咖抽菸被帶到派出所拘留1天或罰款500元合法嗎

時間 2022-01-11 00:59:53

1樓:kille傑少

到公安局督察科去,然後反應情況,一般這樣都是協警和小名警坑黑錢用的,如果罰只會罰網咖老闆,無權對吸菸者罰款,有本事你讓他拘留你,沒有拘留證,沒有合法手續憑什麼?那些亂收黑錢的狗雜種敗類就該告他們,兄弟別手軟,抽空也得去,我朋友上次也是這樣,不過讓交一百,直接告了過了幾天那狗日的就被擼掉了。

2樓:指尖上的鮑魚

在網咖抽菸是違法的。拘留1天罰500夠幸運了。非常時期最好別抽。

3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網咖抽菸沒有違反治安管理。

第二,派出所無權做出500以上罰款和拘留。

第三,公安機關無權當場收繳罰款。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已經被拘留了為什麼還要罰款啊??

5樓:冷月◎狐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8月14日***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資訊網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菸並懸掛禁止吸菸標誌;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二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好像還沒有什麼明確的條款處罰上網人,但網咖有阻止上網人吸菸的義務,若網咖沒有制止,應由公安機關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進行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網咖都可以抽菸哦

可能不是因為抽菸的事吧

在網咖抽菸被派出所抓走20人每人罰款500這合理嗎

7樓:

如果單純在網咖抽菸,派出所抓走20人,每人罰款500元;不知道執法人員是依據哪些法律法規而定的,況且,網咖管理人員也應該事先告知消費者,抽菸要罰款的後果;因為這種罰款是不明確性的,作為消費者心裡當然不舒服,更是不合理的執法。

8樓:初叔

派出所隨意到網咖捉抽菸的客人罰款,這是不合法的,應以教育為主,而不是動不動以一點違規理由去罰款的!

9樓:猶忻暢

凌晨在網咖抽菸,桌上放了煙盒子和裝菸頭的沒有收拾,第二天早上警察來了我沒有抽菸但發現了桌上了菸頭還被帶去公安做筆錄,這正常嗎

我一朋友網咖抽菸被警察帶派出所,請問,一般有什麼處罰措施?

10樓:張偉傑律師

不符合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11樓:平安一生

公共場所是禁止吸菸的,按照《消防法》的規定,應該給予拘留或者罰款的處罰。

12樓:軟體探長

在公共場所抽菸現在是違法行為,如果態度好的話,也許教育教育就出來了,如果態度不好,可能就會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了,拘留或罰款,大多數是罰款。另外,因為你朋友抽菸還會連累到網咖,網咖會受到勒令停業整頓,罰款等處罰。

公安機關處罰在網咖內吸菸的人是有法律依據的?

13樓:無知的人

樓主回答說的是錯誤的。在網咖吸菸所適用的法律並不是這條。而是應該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比如在北京禁止公共場所吸菸,而不服從管理的)

因為違反禁令,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菸的,這是前提條件。顯然對於網咖來說並不是火災危險的場所。

14樓:

覺得有,首先網咖屬於消費場所,網咖可以對自己的經營場所作出相關的規則,凡進入網咖的消費人員是在預設遵守規則的情況下享受服務的,如果觸犯那麼便有擾亂治安之嫌!其次,如果網咖算火災危險場所的話,對於網咖內上網人員來說來說,安全經營防止火災的發生是網咖義不容辭的責任,這就像允許未成年人上網一樣,被處罰者應該是網咖管理者!當然公安機關發現有這樣明知道吸菸不允許還擅自攜帶危險**者,不會不管,處罰也是必要的(不過,這個鑑定起來就有些困難啦,人家會說我不知道呀智商低,見識少也不犯法)

還有一點,網咖真的屬於火災危險場所嗎,那大型公司,商店,起居室,廚房,到處都是火災危險場所呀,這樣的法律有點牽強嘛

15樓:劉然律師

回答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更多6條

16樓:

公安機關對在網咖內抽菸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7樓:匿名使用者

消防機關本來就是公安機關的乙個下屬機關,就跟派出所,刑警隊,交警隊一樣,也屬於公安機關的一種,說公安機關不能用消防法,就跟說公安機關不能用交通法來處罰違反交通規則的人是乙個道理

18樓:恏乄亖

是的,公安機關處罰在網咖內吸菸的人是有法律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

禁止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拓展資料

除了網咖,像電影院,汽車站、火車站候車室,飛機場候機大廳、加油站等場所,都屬於法律中所說的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在這些場所吸菸都將會被公安機關處罰。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_寧鄉市人民**

在網咖抽菸被公安抓到怎麼處罰

19樓:瘋狂糖果屋

在網咖抽菸被公安抓到一般都是給予警告,批評教育。

但有些地方比較嚴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的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對此行為有明確規定: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

20樓:南山馬冬梅

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的

1、據此,派出所罰款是針對經營單位的,而不是針對吸菸人本身,網咖有當事人交納罰款是錯誤的,扣押身份證更是違法行為,如果派出所工作人員參與網咖經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2、 當事人可以嚴正地向網咖提出來,如果網咖拒絕改正,當事人可以就身份證被扣押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依法向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投訴派出所工作人員參與網咖經營的事情。

3、對當事人已交給網咖的罰款,可以要求網咖退還,如果網咖拒不退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1樓:柔情西瓜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對此有明確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第三十三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第二十二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資訊。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儲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四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資訊網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菸並懸掛禁止吸菸標誌;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七條 國家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裝置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條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公尺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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