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工作沒滿月辭職要扣十天工資合法嗎

時間 2022-01-10 20:32:03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是不合法的。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了勞動合同,通常需要辦理離職手續才能拿到工資,上班乙個月通常還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沒有規定試用期離職書面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若遇勞動糾紛或拖欠工資,需要收集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反饋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返還拖欠的工資。

但是如果合同中有相應的條款規定,字可以扣除一部分工資的,畢竟企業招人是需要成本的,企業需要人員的相對穩定,企業也不是來去自由的。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公司跟員工籤協議,如果未滿期限辭職會扣錢,合法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所簽協議並沒有法律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所以,你要離職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公司,並且公司無權剋扣你的工資。

如果公司強行剋扣工資,你可以跟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法律援助。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有培訓費用,或者其他可以量化到員工個人的專門的費用,否則不能賠款,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去投訴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確實安排你進行了培訓和花費了費用,又和你約定了服務期,你沒有服務滿約定期限,公司有權按你們之間的約定扣費。

6樓:武漢向律師

公司與勞動者約定如果按正常程式解除勞動合同要扣600元,即使勞動者同意,也是違反了勞動法的強行性規定的,不被法律保護,而且這個所謂的正常程式的約定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發生這種情況,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退還600元,對仲裁結果不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和起訴是不收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對你進行了專業技能培訓,而且你也簽訂了這份協議,則協議有效,你需要賠償單位600元。

如果單位未進行專業技能培訓而只是入場安全教育什麼的,也沒有籤協議,你可以不賠償,單位要你賠償,你可以向勞動主管部門仲裁。

8樓:深圳律師曹杰

不能扣你錢的。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吧。

9樓:

1.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期滿後即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跟合同期限關係不大。

2.公司剋扣工資的情況有二種:一是你跟公司簽了培訓協議,公司出資派你到有資質的第三方培訓機構培訓,且約定了服務期限的;二是你跟公司簽了競業限制協議的;除此二種情況之外,公司無權剋扣你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3.若公司剋扣你的工資侵犯了你的合法權利的,你可以跟公司交涉,或者你直接通過當地勞動局監察部門提出申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1.協議無效,不合法

勞動者只需要做到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即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法律規定的符合條款外,一律按勞動者工齡計算補償金;如屬於法律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要雙倍承擔賠償金。

2.去當地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投訴,然後向該局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提交仲裁申請(免費的)

3.按第2項做了,90%以上你勝訴;如遇到地方保護主義,你的申請被駁回,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00%勝訴。

如果企業想拖你時間,你就請個律師,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納入訴訟請求,要求該企業承擔。搞死他~!

我以前在法院工作5年以上,按我說的做沒錯,去維護你的權益。

簽了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乙個月辭職嗎?

11樓:

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乙個月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申請。

勞動者提出離職一般分三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2、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且可以要求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或者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申請,到30天後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提出離職一般分三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2、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且可以要求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或者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申請,到30天後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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