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判處死緩的到最後都死不了,什麼是死緩??到底會不會死??

時間 2022-01-09 19:04:07

1樓:匿名使用者

死刑1、不能適用死刑的物件,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1)審判時:

自偵查羈押時起;(2)在羈押期間,因人工、自然流產的,仍按孕婦對待。(3)包括不適用「死緩」。

2、死緩制度。

(1)適用條件: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要件:①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②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2)死緩考驗: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期限計算:刑法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4)死緩核准執行死刑的條件:「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實體條件:

是否故意犯罪。①該故意犯罪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即可,不必要是嚴重故意犯罪。②不包括過失犯罪。

(5)死緩不是獨立刑種,而是死刑的執行制度。

2樓:十萬個一亂七八糟

死刑緩刑2年是什麼意思,判了死緩就不用死了嗎?今天漲知識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只要不犯事就死不了,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一般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減為25年有期徒刑。

4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死緩最後可能有三個結果。一是在緩刑考驗期內沒用故意犯罪的,兩年緩刑考驗期滿後就轉成無期徒刑,而是在兩年緩刑考驗期內不僅沒有故意犯罪,而且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緩刑考驗期滿後轉成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三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又故意犯罪的,一經發現,不用等緩刑考驗期滿,立即執行死刑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的,只要在兩年的緩刑期間沒有重新刑事犯罪就不會被執行死刑了。

死緩到底是怎麼回事?一般來說到底最終會不會被判處死刑?

6樓:會飛的雪那瑞

死緩就是緩期執行也就是暫時不執行的意思!但一般死緩就是給你機會改造,一般最後都會改判的!至於改判成什麼就不一定了!但是一般不會死就是了!

7樓:

一般不會只要你不惹事。在監獄裡如果得到勞動積極分子的話還可以減刑1次扣3年。

8樓:匿名使用者

死緩 只要你在此期間表現好 可以減刑也就是說 也有可能不會被判處死刑

9樓:錦睿

有很多有政治地位的人,或者很有錢的人,被判處死緩後,會通過很多手段,想方設法改結果,死緩變無期,無期變有期,說不定沒多久就釋放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死緩即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制度,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由於法律上的一些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對其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在判決生效2年內,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確有悔罪表現,在這期間沒有再犯罪,就不再執行死刑,而改為無期徒刑,如若在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犯罪分子在2年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立即執行死刑,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所以,在2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就不會執行死刑.

11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的死緩一般到了最後都會減刑的~

許多人就是這樣權錢交易鑽法律空子

12樓:楓飛雪舞

死緩,是基於立法精神中的少殺慎殺原則。對於判死刑即時執行太重,判無期徒刑又不足以懲戒的時候用。

對於死緩,在緩刑2年期間如無故意犯罪則改為無期徒刑,最少坐12年。如期間有故意犯罪,即時執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死緩就是過幾年再處死刑.

一般來說最後是會被判處死刑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最後是會被判處死刑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聽說死緩可以就是說是無期

到後來都變;餓

有死緩最後真死了的嗎?

16樓:張雅潔

死緩不是死刑,要看表現了,表現好有悔過的現象,就改無期,一般死緩只要是服刑的人有生存想法的都死不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基本上都不會死了

死緩是一種緩刑,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這裡所說的「故意犯罪」,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所以你說所的情況是指他在執行死緩期間又故意犯罪

死緩是不是就死不了

18樓:単聲噵鎝瞹眛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於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物件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19樓:瘋人院灬院長

差不多、

但是表現不好、關到死、比直接死還難受吧、

就算表現好、按照現在的社會發展速度、關個2.30年出來也就是個撿垃圾的或者老的能死了、

20樓:

就是死刑,但是等兩天再殺你,期間如果花錢,或者表現好可以改無期,無期可以再改有期,然後再減刑,關個二三十年就要出來了

21樓:奔跑的蝸牛

判處死緩後 不減刑的話 基本24年就釋放了 (前2年改無期 再2年改20年)

22樓:匿名使用者

意思好像是死刑,但是不會是當時執行,而是過一段時間!

23樓:巫山亂夢

死刑緩期執行 緩的那段時間誰還不好好表現?真正罪大惡極的人都是斬立決的

24樓:手機使用者

緩期執行死刑,若緩期期間表現良好,則可不判死刑

25樓:愛一笑一塵

不一定,只不過是延期了,不過是可以改變的,事在人為。

26樓:匿名使用者

表現良好,在裡面不惹事,一般不會死

27樓:面壁

那個最佳答案就是對的。說得白點,就是判成死緩後,只要自己不去作死,那就可以不死了。也就是說,緩刑期間不犯錯的話,最後一般都會減成期限很長的有期徒刑(但在後續減刑上會有所限制)。

當然自己要去作死沒辦法,如最近雲南的那個死緩犯跑了,那就是找死了。

一般來說,實質上算是一種加強版的無期徒刑。

什麼是死緩??到底會不會死??

28樓:五岳獨尊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執行,又稱死緩。死刑緩期執行並不是乙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例如,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是區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的界限。什麼是不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案件呢?

一般是指該罪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有明顯過錯的,等等。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判決,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

★「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的區別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在此期間,如果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刑罰制度。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裡所說的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際判處的刑罰(即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對於累犯,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不得適用緩刑。(3)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對被判處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必須滿2年才能減刑,在2年期滿以後減刑,並不侷限於期滿的當天減刑。在2年期滿以後的一定期間內,人民法院對死緩執行的罪裁定減刑都是合法的。

但是,這也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遲遲不依法裁定減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在生產勞動中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協助**破獲重大案件,消滅災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等破壞活動,對國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貢獻等。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延期執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式中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處分n從實體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從訴訟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暫停執行程式。因此,申請執行人自願表示延期執行的。執行程式應予中止。

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不是同屬乙個法律範疇。緩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具體運用上的一種制度。而延期執行是我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及民事訴訟的權利。

緩刑與死緩又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刑罰制度。兩者在適用物件、範圍,適用條件和法律等方面全然個同。緩刑是有條件不執行判處刑罰,而死緩只是不立即執行死刑。

死緩犯在死緩期執行的2年期間必須在監獄勞動改造;即使2年期滿以後,符合法定條件不執行死刑,也只能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犯不僅不關押,而且在考驗期內投有犯新罪,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三者的具體區別是:

(1)適用的前提不同。適用緩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適用死緩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前提;適用延期執行是以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為前提。不論是申請執行的案件,還是移交執行的案件都可以。

(2)執行的方法不同。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對於被宣告死緩(緩期執行)的罪犯,必須關押,強迫勞動改造。

(3)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限,由於所判刑罪的刑種,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緩(緩期執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延期執行可分為定期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是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或不執行原判刑罰,或撤銷緩刑,撤銷緩刑後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並罪的原則處理;死緩(緩期執行)期限界滿時,根據犯罪分子在緩期2年執行期間的表現,或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期執行期間也可能執行死刑;延期執行中的一定期執行,待延期期限屆滿後,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恢復執行。權利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復執行。

不定期的延期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隨時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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