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期和死緩哪個比較嚴重?如果被判無期是不是就沒有機會出來了,一輩子呆在監獄裡

時間 2022-01-09 18:00:57

1樓:

當然是死緩更嚴重。被判了無期,如果表現好或是有關係,可以減為有期20年之類的。

2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死緩屬於死刑,當然比無期徒刑要嚴重。

不過就實際來說,死緩一般都是死不了的,兩年死緩期過了,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直接改判無期。因此,死緩實際上就是比無期多判了兩年而已。

也就是說,如果死緩期間不故意犯罪,則死緩=無期徒刑+兩年有期徒刑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死比較嚴重,無期就得在監獄裡待一輩子

4樓:喝點兒軒尼詩

死緩更嚴重,但又減刑為無期的可能,見到無期就可以繼續減,但要有立功表現或積極改造的表現。

基本死緩就不會死了,20年以內都能出來。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死緩嚴重

首先 判無期的話 有可能出來 前提是伱做了好的事情被減刑然後 死緩的意思是 被判死亡 等回再殺 最後還是要死的有希望總比沒希望強

所以 死緩比較嚴重

6樓:王老約翰

當然是死緩嚴重

不過在死緩期內表現好的,可以減刑為無期

被判無期的如果表現好的,可以減刑為有期

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有錢再裡面也呆不了幾年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被判死緩比較嚴重因為它是死刑的一種,如果被判無期不是就沒有機會出來,一輩子待在監獄裡。而是可以通過積極改造爭取減為有期徒刑出來。

被判死緩人員是從進看守所日期計算嗎?二年後改為無期徒刑,對嗎。

9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

《刑法》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0樓:檀飛章

被判無期\死緩刑罰的,在看守所裡呆的時間不算,只有判有期的在看守所裡呆的時間一天才算一天.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如無故意犯罪,可減為18年到20年有期徒刑

11樓:

是從宣判之日起計算。但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說從進看守所之日起計算。如在監獄中表現良好,沒有犯大的錯誤,一般都是兩年後改為無期。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從進看守所那天開始算刑期.一般判決書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那麼,二年內他表現良好就可以改為無期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進去之前羈押過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就是說 進看守所之前 住過3 天 兩年中就少3天在監獄中表現良好不故意 犯罪 例如 無 故意 打架等 如果打架就不能兩年後 改為無期

如果故意犯罪 看情節 就可以 改為 死刑立即執行 了

14樓:柏律師

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二年後可以改為無期

判死緩一般要在監獄呆多少年?

15樓:華律網

法律規定,死期緩刑執行罪犯依法要在監獄執行刑罰改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16樓:yang光之勇士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兩年內

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也就是說死緩刑期最少17年)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後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緩期執行期間構成故意犯罪的,要執行死刑。)

向大家求助!因被判死緩,死緩已經無期,現在面臨著改有期,監獄通知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沒有交不能減刑

17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這個應還是與原告家屬有關,他們應該有對於民事賠償這一塊不服的心態,因此也就拒絕接受民事賠償,可能會等待一步步減刑來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被告家屬應該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再對症下藥。

監獄裡到底是幾個月一年 是怎麼減刑的

18樓:彩虹視野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而且還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死緩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2014年發布的《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規定,職務犯罪等三項罪名判死緩入獄後,減刑後的最低刑期將比原來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死緩兩年、無期徒刑的減刑由服刑所在地的高院管轄,有期徒刑以下的減刑由服刑地中院管轄。

有《刑法》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依據《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式規定》,先由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管理人員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後,由監區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然後材料經過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提請減刑罪犯名單以及減刑意見在監獄內公示,之後提請減刑建議送檢方徵求意見,由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提請減刑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附上《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高院或中院裁定,檢方對提請減刑、假釋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併移送。

以上便是在監獄中減刑的一些規定和程式,減刑是個比較複雜的過程,全程有不同的部門參與

19樓:紙墨成殤

一年為12個月,沒有說監獄裡面只有十個月的。

犯人的家屬往往見到,可能被判了三年的,結果二年多就出來了,便誤以為一年只有幾個月,其實是因為犯人減了刑的。

普通減刑,一般是依據罪犯在監獄中的認罪服法、改造悔罪的情況來決定,由監獄提出意見,報同級法院裁定予以減刑。同時,檢察院對減刑建議有權進行監督。 一般每次減刑就減一年, 有立功表現的減兩年,突出立功表現的減三年。

判處5年以上徒刑的,執行一年半之後才可以第一次減刑,且兩次減刑的間隔不得少於兩年。

擴充套件資料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範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2014年2月**政法委規定,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後,減刑後的最低刑期不少於22年。

刑法規定減刑的條文較少,而刑事訴訟法則對減刑的程式以及減刑的幅度、限制性條件等規定了較大的篇幅。據此,有學者認為,減刑是程式法上的制度。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很多減刑的內容,但減刑制度卻主要是一項實體法上的制度,程式法只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監獄裡12個月一年,減刑情況如下:

減刑制度一般是記分制,有日分數、月分數及年分數,有效分積累的越多,所減刑期就越多。每年兩次評優,評中者還有現金獎勵。

監獄的制度也是相對嚴格的,每月嚴重違紀一次,這個月的有效分罰為零分,甚或負分。

嚴重違紀一般有以下:超越警戒線,私藏違禁品,打架鬥毆等,要處處注意監獄紅線。要想減刑,還有一途徑,就是立功表現,如檢舉揭發,提供重大破案線索,發明創造,好的突出表現等。

只要認真遵守監規,接受勞動改造,確有悔罪表現,90%的在押犯人都有減刑機會。

被判五年以上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8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間隔一年以上。無期必須服刑2年以後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0年以上23年以下,有重大立功者,可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無期經幾次減刑後,實際執行期不少於13年。

死緩減為無期後,有立功表現的,必須服刑二年後方可減為25年刑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死緩經幾次減刑後,實際執行期不少於15年(不包括死緩轉無期執行期)。

刑期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半年(6個月)能夠安時安量完成生產任務,無任何違紀違規的記乙個大功,乙個大功可減刑三之四個月,記滿兩個大功上報減刑材料。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記滿三個大功可以上報減刑材料。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記滿四個大功可以上報減刑材料。

上報的減刑材料啥時候下來跟具各地方情況而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服刑期間兩年無任何違紀違規,沒有其它案件暴發,安時安量完成生產任務的,兩年過後上報減刑材料,減刑改判為無期徒刑。無期徒期期間兩年同樣無違紀違規,安時安量完成生產任務兩年後上報減刑材料,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以下1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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