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以後怎樣確定婚前財產,離婚後又復婚,我的房產算我的婚前財產嗎?

時間 2022-01-08 15:37:13

1樓:159丶光年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乙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

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壤駟名

也可存在銀行裡,完全不去動它,存款日期在婚前。還可以借給你的親人,借款日期是離婚後復婚前的就算婚前的。如果你買**、**,只有本金算你婚前的,所有盈利都算共同財產,虧損的不算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裡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離婚後又復婚,我的房產算我的婚前財產嗎?

3樓:豫眼屏媒

系個人婚前財產。

1、第一次離婚時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分割後房產歸一方所有。

離婚協議書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

2、復婚亦屬於結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離婚時,夫妻倆協議共有住房歸女方一人所有,把住房分割細則寫入離婚協議,雙方簽字按了手印。那麼在離婚那一刻起,這份離婚協議合法生效。女方可以要求男方配合辦理住房析產過戶給女方,過戶完畢住房產權就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復婚後,這房子屬於女方再婚前的婚前個人財產,權益屬於女方一人所有。

復婚也是結婚,要重新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與第一次結婚沒有任何區別。只要是婚前個人財產,復婚後仍然是個人財產。

《婚姻法》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後又復婚之前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嗎

5樓: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財產在離婚時已經約定了歸一方所有,即使是復婚也屬於這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復婚後,夫妻雙方的財產,如果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如條件允許)可對該協議進行公證,以確保雙方不會對該兩套房的歸屬發生爭議。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法》對夫妻的共同財產有作出了很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具體如下:

1、 存在夫妻關係後,雙方所積累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的各種福利收入和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存在夫妻關係後,雙方從生產、經營中所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 智財權的收益,在有夫妻關係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軍人會發放到其名下的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6樓:百家百談

離婚後又復婚的,婚前財產按復婚的時間確定,即復婚前的財產均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樓:華律網

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後不久就又復婚了,因離婚時已經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理,所以在復婚後原有離婚協議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怎麼算給很多人造成了困擾,故而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離婚時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在雙方離婚後已經處理完畢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處理結果來認定財產的歸屬。復婚後,已經在上次離婚時處理完畢的財產應屬於雙方的婚前財產,是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有要看上次離婚時對該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根據《婚姻法》: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離婚又復婚的財產要根據離婚時的對財產的處理結果來定,原則上按照一方的婚前財產來算。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協議有效。可以到房產部門開具證明,也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

9樓:健身**很簡單

除非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共同財產,否則該財產屬於一方的財產。

理由如下:分階段看,

離婚後,夫妻關係終止,按照協議約定,財產屬於一方所有,不屬於共同財產,這點應該都沒有異議。

復婚,重新建立夫妻關係,或者視為夫妻關係的延續,根據《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一方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後在復婚的夫妻以前的婚前財產還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0樓:dd甲克

您好!關於您諮詢的問題,我們做如下法律分析:事實分析:

復婚前的夫妻婚前財產婚後是否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結論:

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締結或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夫妻雙方也可對婚後財產、婚前財產進行財產約定,雙方均應受約定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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