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退員工需不需要賠償的問題(急,分可追加)

時間 2022-01-07 17:33:50

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公司這樣做無非就是要找藉口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辭退員工,又無需補償。

但是,什麼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首先,公司要有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據此,概括一下,公司的規章制度應該是協商制定、完善,公示告知。所以,你可以看你姐姐是否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了那一條,那一款?

其次,什麼是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也就是說那種情形是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的規章制度需要作出具體規定。

一般說,違反公司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損害公司利益情節嚴重者;違法亂紀,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者屬於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公司以三封警告信為由,而三封警告信沒有公司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在這種情況下辭退你姐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87條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內部規定不能對抗國家法律,如果合同期內辭退,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一年乙個月工資補償,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你旁枝末節說得多,但是真正一些需要了解的情節沒有說得太詳細,所以只能這樣回答,可以自己參考一些勞動合同法。內容不多,你的問題基本上都可以了解到了。

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4樓:宋大佑

1、首先記住,寧肯讓單位辭退也不能自己辭職,單位辭退你後你還可以起訴辭退的是否合法合理,還可以要求適當的賠償,若主動辭職則什麼都沒有。

2、分析你姐姐在工作中的小錯誤是否達到了公司制度規定中必須要發警告信的程度,如果公司屬於濫用警告制度,在法院審查過程中會被考慮為過當的。

3、收集單位規章制度內容,以備下步應訴使用。

主要依據為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看一下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要求、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

公司想要辭退員工 需不需要賠付 10

5樓:波若波羅蜜多多

1、你不要寫辭職報告

2、找你麻煩,要看是不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3、像公司這樣做,其實很蠢!

4、生意不好,可以和員工商量,共渡難關,同舟共濟!殺雞取卵!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公司辭退是要賠錢的,如果是自己辭職就沒得賠哦,建議你看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這些經常用得著,也知道自己在哪方面是沒受到標準待遇滴。

7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要賠償的,我們公司也辭退過員工,都是賠償的,否則會被告的,你就硬起點,把相關法律說出來給他聽,肯定會賠的。

關於公司因搬遷辭退員工的賠償問題!!!急!!!

8樓:韓飛律師

1、全部月份的平均工資;

2、應該是代通知金。可以的。

9樓:匿名使用者

1,工作時間超過半年未滿一年的,按一年算,得到乙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這乙個月工資應當是轉正工資。

2,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和一月工資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沒有提前書面通知的話,你們可以索取一月工資的補償。

10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法律規定是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

11樓:莉

1、你的情況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賠1個月工資,按法律規定是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試用期也算進去。算出來的補償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對於個別員工的辭退一般是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於大批量的裁員或者公司搬遷、倒閉導致的裁員一般是開會通知或者是公告通知,也就是說只要有途徑告知你們了,不需要每個人都發放書面通知,這個代通知金應該不支援的。

12樓:

不懂啊,問高手吧,我來湊個數。

關於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方面的問題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開除、解雇、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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