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之前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進行適用和求職等級,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因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領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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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失業保險金有多少
3樓:abc保險網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失業金應該去社保機構申請領取。
用人單位和員工單方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種情況,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僅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實際上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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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規定被開除的,是否能拿到失業金
4樓:森甜蹉飆
能領取失業救濟金,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3號相關規定
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且於2011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的第十三條內容: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況屬於第四款: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因此儘管你由於違反公司規定被開除,也能按上述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理說只要是不是你主觀意願導致失業的,就可以領取的社保的失業金,至於怎麼界定這個非主觀意願,建議你還是到社保局去問問。打這個**也可以問:12333
6樓:立刻保
失業保險不是公司給你的,是你自己去申領的,只要不是你主觀意願終止勞動關係,就可以申領失業保險。
至於公司對你的賠償,就要看你的違規性質了。
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否則你們只能算協商終止合同,如果是協商的話,公司要給你經濟賠償,也就是3個月的工資
7樓:昆重帥師
領取失業金的規定
1.參加失業保險滿1年或者以上
2.個人非自願失業,開除符合
3.辦理失業手續
你是違法公司制度,開除你沒有補償
8樓:
能拿到失業金,前提是繳納失業保險金一年以上,失業60日以內。攜帶社會保險減少登記表、身份證,在該單位工作期間的勞動合同(或職工個人檔案),單位開除你的證明書(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到社保機構辦理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怎麼填寫?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9樓:3月21日晴
原因如實填寫即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約,身體原因用人單位不續約 等都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在拿到勞動手冊後,自然可以向街道辦事處申領失業保險金。
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1、終止勞動合同的(如合同到期而終止,或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終止);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其他情況。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解除勞動關係的,應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由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可以依規定領取失業金。
我和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10樓:大超love雪子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是有具體規定的;你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1999年1月22日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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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程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式如下:
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乙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乙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群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乙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11樓:咩咩咩的渣渣
新法規出台,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2011年6月29日出台,201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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