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的所謂雙倍工資的補償中的工資以什麼為標準

時間 2022-01-07 08:05:59

1樓:匿名使用者

未簽合同二倍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為基數計算。

上海市高院

《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

上高階法民一庭調研指導34號

3、關於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的確定

經研究認為,勞動關係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專案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專案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2樓:周律師說

雙倍工資是按已經實際發放的工資,再發一遍。

3樓:開飛機的l舒克

前12個月的平均貨幣性收入

4樓:匿名使用者

以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礎來計算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補償中所指的工資是以基本工資還是實際發到工資卡內的數額為基準呢?

5樓:匿名使用者

二倍工資以勞動者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為基數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規定,用工滿乙個月未簽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應當支付的二倍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為基數,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勞動時間應得工資計算,一般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工資)、技能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一次性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補貼、津貼和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支付工資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業務提成。

6樓:晴天

是指基本工資的兩倍。

7樓:我的草原之夜

以單位給你核定的工資總額為準。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82條。賠償雙倍工資。這雙倍工資是勞動法規定的工資嗎?

9樓:力寒天

賠償雙倍工資,是勞動法制定的。但是有前題的,是用人單位違法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雙倍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巜勞動合同法》,不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規定了用人單位逾期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雙倍工資指按當月勞動者應發工資的雙倍。

請問,勞動法規定的雙倍工資賠償,是如何計算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月工資的核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所以應該按2300(如果有加班再加500)計算。

12樓:韓飛律師

如果話費、油費是現金與工資一起支付,並且按月支付,可以按2300元支援雙倍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計算標準應該是全部發放工資,你還可以主張50%-100%的賠償金,仲裁是一審終裁制,你可以向法院起訴。

14樓:

在實踐中,雙倍工資是參考實發工資來算的,一般會向下浮動點,像你基本工資在2300元,那雙倍工資標準也在2000多點,具體由仲裁員掌握,但只計算900元,明顯錯誤,由於仲裁是一裁終局,你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法院起訴

請問勞動法中,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的區別有那些?

15樓:我叫王土土豆

一、二者承擔責任不同

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承擔的社會責任;

雙倍工資是違法解除合同或者未簽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二者工資計算不同

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雙倍工資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47、48、82條)

三、二者期限不同:

經濟補償金最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雙倍工資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16樓:瓜瓜的夢幻生活

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的區別有:

第一,賠償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賠償情況不同: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雙倍工資: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規定。

第三,賠償性質不同:

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勞動法傾斜保護理念的典型體現

雙倍工資: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企業將賠償員工雙倍工資的情形:

第一、不簽勞動合同

自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署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將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第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籤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處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簽訂的並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然與法律相悖,因此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無論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拒簽的,應視為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三、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滿乙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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